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喀左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于2013年4月10日经喀左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施行。
喀左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0日
喀左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地上
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喀左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喀左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县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县房屋征收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县农经部门负责土地补偿款的监督发放。
(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发放。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国土部门做好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四条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的工作内容:
(一)县政府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内容包括征收土地位置、范围、面积及禁止性事项。
(二)《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在地上附着物调查前,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出具认定报告。对于违法建筑部分,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三)违法建筑认定后,房屋征收部门配合国土部门应对拟征收范围勘测定界和土地权属、地类、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和登记。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确认,并在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村、组公布。
(四)县国土部门应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方案经批准后,县国土部门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征地相关税费存入指定的财政账户。
第五条 收到征收集体土地批准文件后的工作内容:
(一)收到征收集体土地批准文件后,由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中应载明如下事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公告应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显著位置张贴,同时在县国土部门网站上予以发布,接受监督。
(二)征收土地公告后,县国土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和调查结果,会同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县国土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县国土部门应当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配合县国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县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显著位置张贴,同时在县国土部门网站上予以发布,接受监督。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房屋征收部门配合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四)县房屋征收部门配合国土部门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协商签订地上附着物(含房屋部分)的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计户依据和面积确定。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为计户依据,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七条 估价机构的确定:征收地上附着物涉及房屋及室内装修的,被征收人房屋部分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室内装修及附属物部分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机构由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在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
县国土部门应当将补偿结果及补偿费领取方式书面告知权利人,并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存入专户。
第八条 经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县国土部门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县国土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地上附着物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结果在被征地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喀左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
喀左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地上
附着物补偿标准
表一:建筑类补偿标准
地上物名 称 | 等级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地上物结构说明 | |||
围 墙 | 砖墙 | 延长米 | 90 | 24砖墙2米高,超过2米换算 | 以2米为标准,低于2米的折算成2米计算,抹水泥面的每延长米加10元 | ||
石墙 | 延长米 | 60 | 石墙2米以上 | ||||
花墙 | 延长米 | 40 | 花墙2米以上 | ||||
土板墙 | 延长米 | 25 | 土板墙、干打垒石坝 | ||||
禽畜舍 | 一等 | ㎡ | 300 | 三面24砖墙、一面半截墙、预制盖板或水泥板,2米以上,水泥地面、内外抹水泥砂浆 | |||
二等 | ㎡ | 200 | 三面24砖墙、一面半截墙、预制盖板或水泥板,(1.5—2)米,水泥地面、内外抹水泥砂浆 | ||||
三等 | ㎡ | 150 | 三面24砖墙、一面半截墙、顶棚铺板或檩条,高2米以上,水泥地面、内外抹水泥砂浆 | ||||
四等 | ㎡ | 100 | 三面24砖墙、一面半截墙、顶棚铺板或檩条,(1.5—2)米,水泥地面、内外抹水泥砂浆 | ||||
简易棚 | 一等 | ㎡ | 80 | 砖砌墙,棚高2米以上,石棉瓦或木檩条盖 | |||
二等 | ㎡ | 60 | 砖砌墙,棚高2米以下,石棉瓦或木檩条盖 | ||||
三等 | ㎡ | 40 | 无墙有支柱、石棉瓦或木檩条盖 | ||||
厕所 | 一等 | ㎡ | 300 | 砖砌体、2米以上,有盖 | |||
二等 | 个 | 200 | 木板围墙、2米以上,有盖。 | ||||
大门 | 两侧有砖垛 | 一等 | 个 | 3500 | 有盖双扇铁门、两侧有砖垛、高档装修 | ||
二等 | 个 | 2500 | 有盖双扇铁门、两侧有砖垛、无装修 | ||||
两侧无砖垛 | 三等 | 个 | 1500 | 有盖双扇铁门、无砖垛、 | |||
四等 | 个 | 1000 | 无盖双扇铁门、无砖垛、 | ||||
五等 | 个 | 500 | 其他院门 | ||||
菜窖 | 一等 | ㎡ | 280 | 水泥盖板或伐旋,砖砌墙 | |||
二等 | ㎡ | 100 | 无墙土窖 | ||||
室外地面 | 砖地面 | ㎡ | 20 | 室外平铺、砂垫层 | |||
砖地面 | ㎡ | 40 | 室外立铺,砂垫层 | ||||
彩砖地面 | ㎡ | 45 | 室外平铺、砂垫层 | ||||
水泥地面 | ㎡ | 30 | 室外平铺、砂垫层 | ||||
电线杆 | 个 | 150 | 木线杆 | ||||
个 | 200 | 水泥线杆 | |||||
电表 | 户 | 300 | 每户2块以上电表的每增加一块电表的补偿100元 | ||||
水表 | 户 | 200 | 每户2块以上电表的每增加一块电表的补偿120元 | ||||
手压井 | 眼 | 500 | 二级提的增加300元 | ||||
渗水井 | 眼 | 500 | |||||
鱼塘 | 一等 | ㎡ | 8 | 石砌鱼塘 | |||
二等 | ㎡ | 5 | 固化鱼塘 | ||||
机械打井 | 机电井 | 眼 | 评估 | 含三项动力电、井房、灌渠等配套设施 | |||
下管井 | 50m以内 | 120 | 50米以内部分按120元/米计算,超50米部分按150元/米计算 | ||||
50m以外 | 150 | ||||||
人工打井 | 土井 | 10米以内 | 100 | 井深10米以内,按100元/米计算 | |||
10—20米 | 150 | 井深10-20米部分,按150元/米计算 | |||||
20米以上 | 200 | 井深超20米部分,按200元/米计算 | |||||
砌井 | 井内径小于1.5米 | 220 | 井深10以内,按220元/米计算 | ||||
260 | 井深10-20米部分,按260元/米计算 | ||||||
300 | 井深超20米部分,按300元/米计算 | ||||||
井内径大于1.5米 | 评估 |
大棚 | 一等 | ㎡ | 100-120 | 钢筋骨架、砖或土墙、水泥或木盖板、棚宽在6.5米以上,墙宽1.5米以上的泥叉墙或机压墙。高度在3.5米以上。 |
二等 | ㎡ | 60-80 | 竹劈骨架、水泥或木盖板、泥叉墙或机压墙。高度在2米以上。 | |
三等 | ㎡ | 40 | 无盖、土墙、高度在2米以下、竹劈骨架、 | |
冷棚 | 一等 | ㎡ | 20 | 钢筋骨架,棚宽在,8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 |
二等 | ㎡ | 15 | 竹劈骨架 | |
三等 | ㎡ | 5 | 简易结构 | |
看护房(超过规定面积40㎡的不予补偿) | 一等 | ㎡ | 700-800 | 砖石结构、檐高2.2米以上,石灰水泥锤顶 |
二等 | ㎡ | 500-600 | 土木结构、檐高2.2米以上,屋面为木檩条 |
表二:青苗类补偿标准
类别 | 品名 | 标准(元/㎡) | |
蔬菜 | 棚内 | 青椒、辣椒、黄瓜、西红柿、草莓 | 30 |
豆角、茄子、角瓜、韭菜 | 25 | ||
香菜、芹菜、白菜、茼蒿、菠菜、葱等 | 20 | ||
大田 | 菠菜、白菜、花生、地环 | 6 | |
黄花菜、韭菜、豆角 | 8 | ||
其它菜 | 5 | ||
粮油作物 | 水稻、小麦、豆类、芝麻、玉米、高粱等 | 1500元/亩 | |
经济作物 | 各类花卉种球、按标准种植密度株数时价补偿 | ||
西瓜、香瓜、草莓等 | 8 | ||
各种药材 按品种、生长期评估 ×元/亩 |
表三:果树类补偿标准
(1)果园补偿标准
品种 | 补偿标准(元/亩) | |||||
幼苗期 | 生长期 | 接近盛果期 | 盛果期 | 正过盛果期 | 濒临淘汰 | |
葡萄园 | 1000 | 14000 | 28000 | 35000 | 14000 | 7000 |
果园 | 6000 | 12000 | 18000 | 25000 | 15000 | 6000 |
说明:名、优、特 、奇、新品种,增加20% |
(2)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树种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规格(胸径) |
果树类 | 株 | 10 | 距根茎部10cm处直径1cm的按10元补偿,直径1cm以上每增加1cm,增补10元 |
葡萄树 | 株 | 5 | 成活秧苗,已定植 |
15 | 距地0.5米处直径1.0cm—1.5cm | ||
30 | 距地0.5米处直径1.6cm—2.5cm | ||
40 | 距地0.5米处直径2.6cm—3.5cm | ||
50 | 距地0.5米处直径3.6cm—5cm | ||
20 | 距地0.5米处直径5cm以上 | ||
育苗圃地 | 亩 | 10000 | 砧木苗 |
20000 | 成品苗 | ||
注:各种树木、葡萄树损失补偿的具体规定一、树木株距行距标准(一)杂树扦插幼苗(已成活的;下同),合理株距为0.15米,行距为0.4米。成材杂树(胸径15厘米以上)每平方米最多不超过0.08棵。(二)果树扦插幼苗,每平方米最多不超过15棵。已结果的苹果树、梨树,合理株距为3米,行距为3米;已结果的桃、李、杏、山楂等果树,合理株距为3米,行距为2米。(三)葡萄树扦插幼苗,合理株距为0.5米,行距为0.4米;采用棚架式栽植的结果葡萄合理株距为0.5米,行距6米;采用双行篱笆式栽植的,合理株距为0.5米,行距3米。二、树木栽植面积按被拆迁人合法使用范围内最边缘树木另加0.5米为界限以内的面积计算。对庭院内栽植的树木符合株行距标准的,按实有株树补偿。三、对达不到株距标准的树木,每户幼苗最多补偿100棵,结果果树和成材杂树最多补偿10棵 |
树种 | 单位 | 生长期 | 补偿标准 (元) |
杨、柳、榆、槐 | 亩 | 未成林 | 1400 |
幼龄林 | 2000 | ||
中龄林 | 3000 | ||
近熟林 | 4000 | ||
成熟林 | 2500 | ||
柞、色、椴、桦、曲柳、油松、落叶松、樟子松、侧柏、桧柏 | 亩 | 未成林 | 1400 |
幼龄林 | 2500 | ||
中龄林 | 4600 | ||
近熟林 | 6000 | ||
成熟林 | 3000 | ||
山枣、沙棘、山丁、榛子、(盖度30%以上) | 亩 | 盖度30%-50% | 1000 |
盖度51%-70% | 1500 | ||
盖度71%-90% | 2000 | ||
盖度91%以上 | 2400 | ||
棉槐、胡枝子、荆条、柠条(盖度30%以上) | 亩 | 1000 |
表四:林木类补偿标准
(1)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2)零星林木征收补偿标准
树种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规格(胸径) |
杨、柳、榆、槐 | 株 | 5 | 胸径4cm以下 |
25 | 胸径4cm-10cm | ||
35 | 胸径10cm-14cm | ||
50 | 胸径14cm-18cm | ||
35 | 胸径18cm-22cm | ||
20 | 胸径22cm以上 | ||
柞、色、椴、桦、曲柳、油松、落叶松、樟子松、侧柏、桧柏 | 株 | 10 | 胸径4cm以下 |
30 | 胸径4cm-10cm | ||
50 | 胸径10cm-14cm | ||
70 | 胸径14cm-18cm | ||
100 | 胸径18cm-22cm | ||
50 | 胸径22cm以上 | ||
沙棘、棉槐 | 丛 | 10 | |
板栗、银杏、核桃 | 亩 | 30 | 胸径4cm以下 |
150 | 胸径4cm-10cm | ||
300 | 胸径10cm-14cm | ||
600 | 胸径14cm-18cm | ||
900 | 胸径18cm-22cm | ||
600 | 胸径22cm以上 | ||
备注:各种林木株行距标准为3㎡一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