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喀政办发〔2019〕31号)


各乡镇、街、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喀左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喀左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

附件1

喀左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喀左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好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按照《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辽水饮水〔2012〕3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制的通知》(水农〔2019〕2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喀左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喀左县域内为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补助资金适用范围包括管理人员费用的补贴、入户管路、水表、设施维修、设备更新等养护费用。工程管护范围包括:

1.水源工程费用:包括大口井清淤、井口砌筑墙、加深、加固、机械洗井及水源井更新处理等;

2.土建工程费用:包括井房及院落维修、蓄水池防渗维修等;

3.工程设备费用:包括更新或维修水泵及变频微机、防雷装置等;

4.供水主支管网费用:包括更新或维修漏水管网、闸阀及闸阀井等;

5.配电工程费用:包括更新或维修变压器、线路及控制开关等。

6.入户工程部分:入户管网、入户水表及配件。

7.因不可预见造成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补助资金来源,主要是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称为县级运行管理补助资金,县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等,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县财政局负责县级运行管护补助资资金的保障落实,每年落实 30万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等费用原则上应以乡镇、街、区管理工程所在村或供水管理单位(个人)自行解决为主,县级运行管护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为辅,逐步形成“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属公益性事业,县水利局应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县财政部门要及时保障乡镇、街、区运行管护补助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确保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群众长期受益。

第七条 县级运行管护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由县水利局设专户管理,县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使用县级运行管护补助资金的工程项目和管理人员补贴的由县水利局组织落实。

第八条 使用县级饮水工程运行管护补助资金,申报必须符合条件,县水利局将按比例给予补助,项目申报首先由村委会或供水管理单位(个人)将工程损坏情况报送到乡镇水利服务站,乡镇水利服务站实地查看形成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概况、损坏原因、工程维修预算等),由乡镇、街、区领导签字审核后,报送县水利局复核审批。 

第九条 在饮水工程管护项目施工过程中,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对维修内容、质量、进度、数量等情况全程跟踪监督管理,加强对维修工程的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十条 乡镇水利服务站负责工程管护具体实施,工程管护竣工运行后,乡镇、街、区政府要组织水利服务站、村委会、受益村民代表进行自验,形成自验报告向水利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对工程开展县级验收。

第十一条 工程管护后要求建立维修档案,包括维修内容、维修资金、维修时间、参与人签字等。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不得使用县级运行管护补助经费。

1.对未设专人管理、不能保证及时足额收取水(电)费,未经常以自筹资金或投工投劳等形式开展饮水工程设施设备维修管护的;

2.因人为造成饮水工程损坏的;

3.新建饮水工程在一年内设施、设备、管路发生损坏故障的。

第十三条 县级饮水工程运行管护补助经费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合理使用,重点对项目申报、审核、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套取、贪污、挪用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喀左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