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及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喀政发〔2013〕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喀左县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及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4月10日经喀左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施行。

 

喀左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8日


喀左县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及档案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及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原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朝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朝政办发[2009]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及档案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隧道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同时接受县档案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必须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由县规划局统一规划方可施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并向县规划局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管线施工、监管、验收、恢复。三年内不准因地下管线安装再次破路施工。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案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规划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报告后应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和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并及时将测量的资料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送。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等单位应做到工程档案的形成、收集、验收、移交与工程管理工作同步,确保竣工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十三条 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

第十五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有关地下管线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移交的地形图和控制成果,档案管理部门不得出售、转让并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地下管线工程,无档案技术资料或档案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规划局配合,组织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半年内完成清查、补测工作,并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


喀左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