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喀政发〔2014〕23号)

各乡镇、街、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喀左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喀左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8日


喀左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建设

用地供应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确保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认真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坚持县政府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集中统一管理,严禁多头供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改、住建、规划等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市场供应状况和调节目标,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经县政府审查批准后,于每年的3月初向社会公布。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外确需增加的建设项目用地,需经县政府批准,列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要在年度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预测的基础上,坚持有保有控、分类安排,合理确定年度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时序等。要优先保障国家、省、市、县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工程及招商引资的重点工业项目用地。

规划部门要根据县政府公布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适时做好计划供应地块和拟收购储备地块的详细规划,并将规划的各项详细控制指标书面通知县国土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作为编制供地方案和土地收储方案的依据。

二、实行净地出让原则,做好土地征转和拆迁补偿工作

县政府新供地一律以净地方式供应,按净地方式出让的土地交地条件为:对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县房屋征收部门对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完毕后交地;对于新增建设用地,县国土部门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上报审批,并对农民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完毕后交地。

(一)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阶段

1.存量建设用地: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县政府关于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决定或原土地使用者的申请,按照储备计划确定地块及范围,向县规划部门发函征询规划红线、技术指标及其它规划条件;规划红线、技术指标及其它规划条件确定后,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定征收与补偿方案并经依法批准实施。

2.新增建设用地:由县国土部门负责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上报审批,待及时足额缴清征转时所需的各项费用,并对农民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完毕后,向县规划部门发函征询规划红线、技术指标及其它规划条件。

(二)土地收储阶段

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与土地储备中心就土地储备相关事宜进行对接,签订《土地储备合作协议》;县房屋征收部门作为房屋征收主体,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达到净地交地条件,移交县土地储备中心;经县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储备开发工作进行验收并进行成本核算后,出具土地收储报告书,县国土部门实施“招拍挂”,同时提交《土地供应委托书》及《土地供应补偿合同》,明确交地时间及土地供应补偿费数额。

三、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制度,规范建设用地供应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要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国有建设用地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之外,工业、商业、娱乐、旅游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严禁对符合公开出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

(一)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可以依法进行划拨。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程序为:

1.用地单位申请。用地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向县政府或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编制供地方案。县国土部门根据县政府同意对项目划拨用地的批复文件、县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编制供地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3.发布划拨公示。县国土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对拟划拨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划拨价款、用地单位、建设项目等信息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并注明意见反馈的途径和方式。

4.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县国土部门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县国土部门依据用地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财政部门出具的划拨价款缴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向用地单位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5.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县国土部门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6.办理土地登记。用地单位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依法向县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组织供地。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不得低于拟出让宗地的评估价。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程序为:

1.公开出让信息,接受用地申请。县国土部门对符合协议出让的地块在指定的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

2.地价评估,确定底价。县国土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对拟出让土地进行地价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3.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县国土部门编制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协议出让方案、协议出让底价报县政府批准。

4.协商、签订意向书。县国土部门依据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和出让底价,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谈判。双方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并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底价的,县国土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

5.发布协议出让公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签订后,县国土部门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在指定的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注明意见反馈的途径和方式。

6.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县国土部门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县国土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的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县国土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

8.办理土地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的要求,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并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出让工作。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标底或出让底价。

县国土部门要成立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招拍挂出让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程序为:

1.编制出让方案,确定出让方式。县国土部门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宗地规划设计条件,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编制出让方案,确定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出让方式等,报县政府批准。

2.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县国土部门委托有资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并根据土地估价结果、政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研究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招标出让的,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同时确定起始价和增幅价。标底、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要严格保密。

3.编制出让文件。县国土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和已确定的起始价、增幅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按照《规范》的具体要求,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4.发布出让公告。县国土部门在招拍挂活动开始前20天在指定媒体和网站发布出让公告。

5.申请和资格审查。申请人需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按《规范》规定的具体要求办理,县国土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6.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县国土部门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严格按《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

招标出让的,确定中标人后,县国土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确定竞得人后,县国土部门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7.成交公示。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成交结果在指定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示。

8.签订出让合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公示到期后,中标人、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的规定,与县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县国土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

10.办理土地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新供地的需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的要求,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大力提倡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挖潜盘活存量土地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土地调控政策,扎实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积极盘活存量,用好用活增量。在具体项目用地上,强化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管理,凡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达不到要求或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供应土地。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调整招商引资思路,科学评估项目、建立健全严格的集约节约用地制度。对符合用地条件的项目,要求项目单位通过技术创新和优化工艺设计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土地使用数量。对用地数量较大的项目,在具体供地环节要实行分期供地。已供地的建设内容未按规定完成的,暂缓下一期的供地。

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挖潜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旧城改造的土地原则上应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储备,进行前期开发整理,达到使用条件后,统一按招拍挂的方式公开出让。

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

五、对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的规定,规范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县国土部门负责具体征收。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开支范围,对土地出让收入设立专户、专账、专门核算土地收支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减免、返还、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

六、加强建设用地批后供后监管,依法处置闲置土地

针对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凸显、建设用地指标严重短缺的实际情况,要加快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地速度,坚决杜绝批而未供现象的发生。要加大对闲置土地清查处置的力度,严格执行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经县政府批准后,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经县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县国土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批后、供后的日常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和内容开发建设,建立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在建项目必须通过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据验收备案表和建设用地跟踪卡,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避免土地闲置浪费,确保项目及时投产,加快推动资产向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发展。



喀左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