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市)直各有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喀左县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喀左县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益性农村水利工程长久持续发挥作用,根据《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1号)及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已建的农村水利工程及设施设备进行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
农村水利工程日常管理是指对农村水利工程进行日常看护,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保护水利工程不受损毁,确保长期运行。
农村水利工程维修是指对已建农村水利工程在运行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无需通过重建或大修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确保正常运行。
农村水利工程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经常性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正常发挥效益。
第三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域内农村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乡镇水利服务站负责管辖范围内农村水利工程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的具体实施。村级水管员负责管辖范围内农村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看护及简单的维修养护工作。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按照民主议事原则,依法组织受益村民投工投劳开展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农村水利工程范围为公益性农村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水闸、泵站、堤防、渠系、农村饮水、水土保持、河道生态措施、防汛抗旱工程及其他农村水利设施设备等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
(一)工程养护:对灌溉井、饮水井工程进行日常养护,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实用教材编做,对于潜水泵、泵管、微机、逆止阀、闸阀、井房、院墙、管网等设备的维修养护,也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实用教材编做。
(二) 工程维修:每年对需要维修或局部维修的工程,必须先由村组提出维修申请,报乡镇水利站审核后,以乡镇为单位分别报县水利局,并经县水利局核实批准后,按照工程实际发生资金进行核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重点支出
(一)人工费:是指实施工程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项目中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所需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
(三)机械使用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所发生的机械设备运行、维护和租赁等费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各级管理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等;
(二)修建楼堂管所、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涉水工程、设备、管理设施的新建、扩建、改造、更新;
(三)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四)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和标准,未经省级财政和水利部门认定的开支项目和费用;
(五)为上级安排的水利项目配套。
第三章 项目及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工程养护项目,县水利局按照乡镇农村水利工程规模及数量,按规定标准下达工程养护计划及资金指标,在省资金下达后,待项目通过县水利局及财政局验收领导小组初验核实并验收后,待资金到位后开始发放。
维修项目,各水利站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分项目编制本乡镇年度维修项目实施方案,提交维修申请并汇总项目计划表报县水利局、财政局。项目实施方案须附受益行政村村委会和该村不少于5名受益人申请证明,以及村水管员、乡镇水利服务站签字盖章。
第九条 县水利局对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计划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按轻重缓急排序,筛选项目,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水利局按市级批复下达的维修养护项目计划,由乡镇水利站按照维修养护项目组织实施,并需明确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乡镇可因地制宜,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灵活多样的维修养护方式,如委托专业机构、招投标、承包、购买社会服务等。
无论采用何种维修养护方式,均应签订相关合同,明确责任义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要求、工期要求、考核监督、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乡镇水利服务站应按照市级批复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改变或增减项目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编制变更报告,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预算资金等,报市级重新批复或核准,并由市级将变更文件抄报省备案。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逐步推进农村水利工程的“管养分离”,使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向市场化、专业化道路,提高维修养护水平,降低维修养护成本。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十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维修养护项目的检查、验收,并对专项资金支持已完工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和绩效考评。抽查及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确定资金额度的重要依据。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实施计划安排的项目是否全部开工实施;
(二)年度维修养护的内容是否全部完成;
(三)维修养护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标准;
(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五)项目组织实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及时上报相关总结,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档案管理;
(七)其他相关要求及规定。验收报告应附项目所在行政村委会盖章、5名实际受益人、村级水管员、涉及水库维修养护项目的库管员、乡镇水利服务站负责人签字证明。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乡镇水利站应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将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遴选程序、遴选结果、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招投标情况、资金使用、工程效益、监督电话等情况进行全面公示,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六条 验收条件
(一)维修工程。按照批复内容对工程进行维修,有施工合同,并达到合同中的质量规定要求,有维修前、维修中和维修后的照片;
(二)养护项目,要有养护具体内容,施工记录。
(三)验收卡填写。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应登记造册,详细记录工程类型、维修养护内容、工程量、项目建设及完工时间、项目建设及完工时间、项目具体地点、项目资金来源、项目施工单位及负责人、负责日常管护责任人,作为各级检查的基础资料。
第十七条 分类归档、灌溉工程、河道工程、饮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要分类,分年度归档。项目基础资料应装订成册,由乡镇水利服务站负责上交县水利局一份,自留一份保存。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将会同水利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和平衡预算。对专项资金在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申请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时将减少或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一)以虚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
(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通过虚拟事实、虚假票据等手段虚列专项资金支出;
(四)违反规定扩大支出范围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
(六)未按规定编制、填写项目计划表及验收卡;
(七)不接受上级部门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使用专项资金过程中或审计、检查、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上报县水利局、县财政局。
附件:1.喀左县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