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档案局(馆)权责清单(2018)
发布日期:2019-01-31 信息来源:喀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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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奖励 | 对档案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无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组成“喀左县档案局对档案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人员奖励评审委员会”,确定评审工作机构,制定奖励方案,确定具体奖励内容、奖励范围、奖励方式。 2、受理责任: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依据奖励方案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评审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选,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奖励责任:喀左县档案局将公示无异议的人员通过批准程序,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检查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的行使 | 无 | 【规章】《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1992年3月30国家档案局4号令发布) 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 1、监督检查责任:按照法定的规定和程序组织档案局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开展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了解受检单位贯彻档案法律法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调查责任:对档案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清楚后,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 确认违反档案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按法定程序移交发生违法行为地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权利告知责任: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应告知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属于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人员,也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5、备案责任:结案的案件,应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档案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利用档案馆档案中损毁丢失国有档案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在利用档案馆档案中存在损毁丢失国有档案的违法行为,经审查认定违法事实成立的予以立案,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县档案局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实际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县档案局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县档案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档案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利用档案馆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国有档案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在利用档案馆档案中存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国有档案的违法行为,经审查认定违法事实成立的予以立案,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县档案局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实际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县档案局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县档案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档案法行为的处罚 | 3.对利用档案馆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在利用档案馆档案中存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国有档案的违法行为,经审查认定违法事实成立的予以立案,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县档案局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实际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县档案局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县档案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档案法行为的处罚 | 4、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存擅自出卖、转让档案的违法行为。 2调查取证责任:县档案局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实际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县档案局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县档案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档案法行为的处罚 | 5.对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倒卖档案牟利或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行为的违法行为,经审查认定违法事实成立的予以立案,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县档案局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实际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县档案局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县档案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档案法行为的处罚 | 6.对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档案及其复制件行为的处罚 | 【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 (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 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辽宁省档案条例> 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档案及其复制件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存在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档案及其复制件的违法行为,经审查认定违法事实成立的予以立案,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县档案局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实际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县档案局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县档案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档案管理的其他行政权力 | 1.事业单位档案馆设置备案 | 【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 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第四款… 事业单位设置的档案馆,必须符合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向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核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备案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需要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3)听取意见: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30日内依法作出备案决定,制作《事业单位档案馆设置备案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设置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事业单位档案馆设置备案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县档案局依据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对事业单位档案馆监管职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档案管理的其他行政权力 | 2.个人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申报 | 【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 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辽宁省档案条例> 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条第二款:“单位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必须经省主管机关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前款档案出境的,应当提前30日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申报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核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申报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需要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3)听取意见: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申报决定,制作《准予个人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申报书》,上报给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申报通知书》,送达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档案管理的其他行政权力 | 3.制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 【规章】《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2006年12月18日公布) 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核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需要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3)听取意见: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审批,制作《批准制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制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县档案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对批准的制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档案管理的其他行政权力 | 4.对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 | 【规章】《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2年12月17日第10号国家档案局令颁布施行) 第十六条第二款: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核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需要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3)听取意见: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审批,制作《批准制定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制定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县档案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对批准制定的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实施情况档案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档案管理的其他行政权力 | 5.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 【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2006年6月14日发布)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项目档案验收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核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需要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3)听取意见: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决定,制作《重大项目档案验收合格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重大项目档案验收合格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县档案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对准予许可的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的规定范围以外档案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档案管理的其他行政权力 | 6.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 【规范性文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文件,1988年3月17日发布) 第三条 :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项目档案验收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核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需要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3)听取意见: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决定,制作《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合格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整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合格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县档案局依据《行政许可法》、《档案法》《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验收合格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档案管理的其他行政权力 | 7、对延期或提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审查确认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的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机构组织工作人员,依据档案专业技术标准对应延期或应提前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进行技术鉴定。 3、决定责任:对于经鉴定符合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决定申请人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办法延期或提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对于不符合法定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经鉴定符合延期或提前向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制作《档案提前或延期移交通知书》并附具提前或延期档案移交清单,及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于延期或提前向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县档案局将加强指导监督,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档案管理的其他行政权力 | 8、对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审查确认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机构组织专业人员,依据档案专业技术标准对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 3、决定责任:对于经鉴定符合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要求的,决定申请人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办法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对于不符合法定标准和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经鉴定符合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要求的,制作《准予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通知书》并附具准予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清单,及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责成档案馆档案管理人员对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及时予以登记,并对档案利用后发生的实际作用进行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档案管理的其他行政权力 | 9、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审查确认 | 【规章】《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1991 年 12 月 26 日国家档案局2号令发布 )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对所有到开放期限的档案,应组织鉴定小组及时进行鉴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均可由档案馆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开放,必要者报本级政府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机构组织专业人员,依据档案开放专业技术标准对国家档案馆应开放档案的档案进行审查确认。 3、决定责任:对于经鉴定符合开放要求的档案,决定档案馆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办法开放档案;对于不符合法定标准和要求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经鉴定对符合开放档案要求的档案,制作《准予国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通知书》并附具开放档案目录清单,及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责成档案馆档案对开放的档案按照开放档案的管理办法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档案管理的其他行政权力 | 10、对非国有档案的代管、收购、征购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 1、受理责任:通过业务指导或执法检查发现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由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县档案局应视其为应予代管收购征购的档案,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县档案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档案专业技术标准对档案进行技术鉴定。 3、决定责任:对于确实属于需要代管收购征购的档案,作出予以代管收购征购的决定,制作《代管收购征购档案通知书》,通知书应向档案所有权人说明代管收购征购档案的理由、依据、档案的数量、价值、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 4、事后监管责任:县档案局应组织专人对代管收购征购的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加强安全保管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档案管理的其他行政权力 | 11、对档案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 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因保管条件等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损失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可责成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必要的费用。 (二)不属档案馆接收范围,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档案,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档案所有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征得其同意后由国家综合档案馆免费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档案管理混乱或者造成档案损失的; (二)擅自设立、撤销档案馆的; (三)拒绝接受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的; (四)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六)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的。 | 1、立案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档案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3、处理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签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4、事后监管责任:县档案局依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归档要求行为责任人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档案管理的其他行政权力 | 12.对造成档案损失违法行为提出责令赔偿损失要求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 1、立案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档案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3、决定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作出赔偿决定,同时制作《追究造成档案损失赔偿责任决定书》,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4、事后监管责任:县档案局依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对履行赔偿责任情况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行政确认 | 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进行确认 | 无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 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所有并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立卷,按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有异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进行确认。对于不符合法定标准和要求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经鉴定对符合进馆要求的档案,制作《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确认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县档案局要依法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许可 | 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验收 | 无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 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四条第三款 属于省、市、县重点项目的档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或者鉴定。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在利用档案馆档案中存在损毁丢失国有档案的违法行为,经审查认定违法事实成立的予以立案,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县档案局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实际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的依据和种类。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县档案局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县档案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责任编辑:杨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