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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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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原实施单位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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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备注1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第一部分 ……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压缩核准事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第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将有关项目报送核准机关核准。 | 发展和改革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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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2016年7月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6〕1764号) 一、调整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原则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 发展和改革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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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二条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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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4 |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年1月7日施行) 第十九条 未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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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5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附件“三、省教育厅”(二)第4项: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设立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政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附件1“三、省教育厅”(二)第1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附件1第18项: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教育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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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6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 第七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设立清真屠宰厂(场),应当向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第九条 清真屠宰厂(场)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一年,其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变更单位名称、生产经营范围、场所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手续,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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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民政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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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8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新建公益性公墓审批 | 行政许可 | 【规章】《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规章】《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5月27号省政府令第94号) 第八条 建设殡葬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审批; 【规章】《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2015年7月27号省政府令第296号,2015年9月25日施行) 第八条 新建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或者市民政部门根据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民政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建殡仪馆、火葬场、公益性公墓的行政审批代市县政府行使行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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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9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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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10 |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修改)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3号) 第十条 省属在沈单位或经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其它用人单位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审批办法,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省属在沈单位或省工商局登记的驻沈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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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1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环境保护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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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12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 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十五条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 环境保护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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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13 | 排污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08月29日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环境保护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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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14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 环境保护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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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15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环境保护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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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16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放市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6项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城市公共事业施工许可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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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17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规划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表13 |
179 | 18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规划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表13 |
180 | 19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规划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表13 |
181 | 20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重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规划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表13 |
182 | 21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9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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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22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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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23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予以修订))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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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24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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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25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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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26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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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27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规划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表13 |
196 | 28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条第二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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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29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第107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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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30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予以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第二次予以修正)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偿费:(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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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31 |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供热管理办公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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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32 | 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 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应经民用液化气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用气。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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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33 | 申请廉租住房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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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34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修正)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10号令,2016年12月6日第六次修正)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五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的,车辆数量的变更不需提出申请,但应当告知原许可机关。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二十九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 交通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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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35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62号令):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 交通局、路政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由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局下属各市路政管理处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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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36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地方规章】《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13年1月23日由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2013年4月1日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二)路产路权保护管理;(三)办理农村公路行政审批事项;…… | 交通局、路政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由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局下属各市路政管理处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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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37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地方规章】《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13年1月23日由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2013年4月1日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二)路产路权保护管理;(三)办理农村公路行政审批事项;…… | 交通局、路政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由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局下属各市路政管理处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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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38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交通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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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39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 交通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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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40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06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修正) 第九条 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证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交通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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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41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地方规章】《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13年1月23日由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2013年4月1日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二)路产路权保护管理;(三)办理农村公路行政审批事项。 | 交通局、路政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由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局下属各市路政管理处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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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42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农村经济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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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43 | 农药广告审查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第25项 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农村经济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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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44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 第十条 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下放至市级农业(农机)行政管理部门。 | 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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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45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76项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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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46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8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2016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5号予以修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 农村经济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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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47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十六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第十八条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农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农村经济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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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48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农村经济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粮食局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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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49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农村经济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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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50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2011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8月15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农村经济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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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51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四 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水利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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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52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修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水利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凌河局负责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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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53 | 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水利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凌河局负责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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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54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三十八 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十一条第一款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水利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凌河局负责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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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55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水利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凌河局负责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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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56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 附件第170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附件第28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 水利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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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57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水利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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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5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修正) 第十七条 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和影响地貌植被的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二)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电力、建材、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工业项目;(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水利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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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59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水利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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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60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水利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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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61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受理(四)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除图件材料外留存一套申请材料后,正式行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规章】《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部第3号令1994年1月22日发布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第十二条 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3月31日施行) 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依法下放至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 林业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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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62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十六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依法下放至市级 | 林业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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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63 |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年10月9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相关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附件3第28项 将“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事项下放到省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将“进入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林业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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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64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国有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5号)依法下放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林业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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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65 | 收购、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二款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下放至市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林业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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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66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修改) 第三十五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持林权证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文件,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一)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二)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建成区的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所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由市或者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四)集体所有制单位采伐自有的森林和林木,农村居民采伐承包山的林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五)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林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人民政府优先发给采伐许可证。采伐自留山的商品林木,不受林龄限制。 | 林业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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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67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二款 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依法下放至县 | 林业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代县人民政府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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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68 | 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二款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十四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办理;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野生动物的来源、饲养场所和设施情况等材料,经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规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部,1991年1月16日颁布,林策通字〔1991〕6号)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县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林业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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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69 |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 水利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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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70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 水利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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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71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水利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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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72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6】48号) | 水利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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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73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改) 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规范性文件】《数字印刷管理办法》(新出政法[2011]2号) 第六条 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五)有1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数字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 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金来源、数额,资本构成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出版物印刷企业设立、变更,数字印刷企业审批由省级负责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与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变更由市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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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74 |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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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75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代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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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76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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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77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代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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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78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代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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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7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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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80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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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81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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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 82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六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 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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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8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颁布) 第35条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一)第50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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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84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改)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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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85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附件1第1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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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 86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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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 87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5号,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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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 88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将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下放至县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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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89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15号,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二十九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第48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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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9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49项 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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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91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 第八条 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 第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得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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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92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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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 93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第三十三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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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94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号)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40号)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5号) 十七、省质监局2项 (二)下放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1项。除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管理与作业人员、下降焊等特殊焊作业人员、车载气瓶作业人员以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向下焊等特殊焊接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车用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锅炉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三级锅炉司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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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 9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号)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二十五、省质监局(下放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11项)8.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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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 96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5年8月31日发布)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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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 97 |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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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 98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十六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主席令第四号, 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主席令第八十二号,2006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二十号)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予以修正) 第三条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订)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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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99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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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100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十五条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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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101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行政确认 | 【规章】《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工商总局令32号,2008年9月1日颁布)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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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102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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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103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65项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第56项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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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104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下放至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体育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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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105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第91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体育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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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106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36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第62项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体育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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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 107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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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 108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附件: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348项) 三十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2项) (二)下放市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2项。 1.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省管部分)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餐饮类许可省管部分由辽政发[2013]21号下放由市级实施,其他部分及流通类许可全部由市县级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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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 109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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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 110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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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 111 | 拆除、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确需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必须按项目审批权限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期补建或者按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补偿。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 第二十一条 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二)工程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第152项 将“改造、拆除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审批”下放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政府办公室(防空办)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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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 112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三款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三)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规定指标的民用建筑;(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第九条 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 政府办公室(防空办)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省负责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市负责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县负责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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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 113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畜牧兽医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未设置兽医主管部门的县(市、区)由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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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 114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畜牧兽医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未设置兽医主管部门的县(市、区)由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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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 115 |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附件第29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畜牧兽医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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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 116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二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畜牧兽医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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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 117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 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 第十八条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 畜牧兽医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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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 118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畜牧兽医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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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 119 | 执业兽医注册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 畜牧兽医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未设置兽医主管部门的县(市、区)由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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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 120 | 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验收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 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四条第三款 属于省、市、县重点项目的档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或者鉴定。 | 档案局(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现场查勘的,通知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喀左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过程中监督管理责任,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各相关监管单位,由各相关监管单位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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