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旅游局权责清单(2018)
发布日期:2019-01-31 信息来源:喀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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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旅游产业发展局权责清单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2.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3.对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13年10月2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4.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13年10月3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5.对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6.对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13年10月2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7.对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13年10月3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8.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信访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9.对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10.对拒绝履行合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11.对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四十六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不足10万元的或者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处罚。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四十六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不足10万元的或者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四十八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五十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五十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6.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五十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7.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一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8.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二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9.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五十四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10.对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五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对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11.对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五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对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处罚。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12.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五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处罚。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13.对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五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对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14.对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九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二)对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15.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九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三)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16.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六十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17.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六十一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18.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六十二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19.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六十二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20.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六十二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三)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21.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六十三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22.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六十三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二)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23.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六十三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三)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1.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2.对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4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53日起施行。根据201612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12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五十八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3.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处罚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4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53日起施行。根据201612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12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六十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4.对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4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53日起施行。根据201612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12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九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5.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4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53日起施行。根据201612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12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六十二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6.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处罚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4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53日起施行。根据201612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12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六十三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7.对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处罚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4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53日起施行。根据201612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12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六十四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8.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4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53日起施行。根据201612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12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六十五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游统计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处罚 【规章】《旅游统计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1998515日施行)第二十五条:警告、寄送《违规通知书》。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按照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评定的旅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建议评定组织依据相关标准作出处理。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旅游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以零负团费等形式招揽游客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行政法规】《辽宁省旅游条例》(自 20158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旅游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业务往来中,账外给付佣金或者收受回扣的处罚 【行政法规】《辽宁省旅游条例》(自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旅游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安排参观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地域、性别和身体发育等歧视,以及涉及淫秽色情、邪教、赌博和教唆吸毒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辽宁省旅游条例》(自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四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10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107日)。第十八条: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10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107日)。第十九条: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第二十条: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10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107日)。第二十一条: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第二十二条: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 对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6.对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处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第二十二条: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二)对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处罚。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7.对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第二十二条: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三)对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8.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第二十三条;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9.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第二十四条: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处罚,由旅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检查 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督促整改责任: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处置责任:按照《旅行社条例》、《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奖励 对在旅游统计工作中作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旅游统计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1998年5月15日施行)第二十一条:对在旅游统计工作中作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和表彰实施方案,明确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决定、送达等程序,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对各县推荐的名单进行审查,确定拟表奖人选并公示。
4.表彰责任:公示后,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其他权力 对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二条: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公告责任: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1 其他权力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1、受理责任: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2、处置责任:按照《旅行社条例》、《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备案。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编辑:杨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