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喀左县委 喀左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2007年5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吸引国内外客商来喀左投资,促进喀左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国内外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喀左县辖区内新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独资经营企业和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除享受国家实施东北地区对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和辽宁省政府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外还可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属于县政府重点支持的新建矿产资源深加工、农副产品深加工、机械加工、电子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兴办投资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其征用土地各项费用均执行法定标准的下限。
第五条 鼓励域外投资者以技术、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其中,以高新技术作价入股的,作价金额最高可以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以知名品牌、驰名商标作价入股的,作价金额最高可以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45%。
第六条 域外投资企业年纳税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法人代表由县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经本人同意,可聘为县政府经济顾问等荣誉职务,可推荐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县城落户,其子女在基础教育阶段可自主择校,并享有本县学生同等待遇。
第七条 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实行“代办制”或“领办制”。并免除建设期间喀左县权限范围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对喀左经济具有拉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县级工业园区除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进入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五通,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视。
2、对进入园区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园区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入园区进行各种行政行为;
3、对进入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技改项目,园区管委会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为其争取重大项目技改贴息、财政贴息支持及出口创汇奖励等。
第十条 对引进域外投资项目和域外无偿捐赠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中介人给予奖励,投资项目落地生产奖励标准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奖励,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受益财政兑现。
第十一条 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牵头组织认定;项目的纳税额由县财政局应按项目办验收细则牵头组织认定;项目中介人由县外经贸局会同引资单位共同认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喀左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