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民发〔2025〕29号 关于印发《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公益慈善资金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29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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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各慈善组织及公益慈善领域相关工作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县公益慈善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县监委《关于喀左县慈善总会对善款使用监管有关问题的监察建议》相关要求。填补我县公益慈善领域制度短板,围绕加强对公益慈善领域捐赠款物的有效监管,确保相关资金款物专款专用、增值保值,特制定《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公益慈善资金监督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5年8月28日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公益慈善资金

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对公益慈善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有效使用、专款专用及增值保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涉及的资金管理与监督。

二、监管主体及职责

县民政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公益慈善资金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包括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核、募捐活动备案审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等。

慈善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对本组织所募资金的收支、使用进行规范管理,并接受民政部门及社会监督。

三、资金募集及监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必须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未取得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公开募捐活动应制定详细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预期募集款物数额、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处理等内容,并在开展募捐活动十日前报县民政局备案。募捐过程中,方案如有变更,应及时补正备案。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同时在其网站进行。募捐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四、规范资金管理

慈善组织应严格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公益慈善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对每笔资金收支进行明细记录,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查。对专款专用项目,应设立专门账户或进行专项核算。定期对专款专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资金增值保值管理

1.已转出资金的监管

慈善组织应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将公益慈善资金规范流转至受助人或受助机构后,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持续履行资金使用监督职责,确保资金在受助环节实现增值保值,不得因监督缺位导致资金闲置、浪费或损失。

慈善组织开展资金增值保值监督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全程跟踪的原则:需与受助人或受助机构约定资金使用方向(如用于生产经营、项目运营等可实现增值的合法领域),明确增值目标及监督标准;定期核查资金使用凭证、项目进展报告及财务数据,核实资金是否按约定用途产生预期收益,对偏离增值目标的情况及时预警并督促整改。

受助人或受助机构应配合慈善组织的监督工作,定期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及增值成果报告;若需调整资金用途或面临影响增值的重大风险,须提前向慈善组织报备并经审核同意。慈善组织发现受助人或受助机构存在违规使用资金、损害资金增值效益等情形的,应立即制止并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必要时可依法追回相关资金并报告县纪委监委及司法机关。

慈善组织需建立资金增值保值监督档案,完整记录资金流转、监督核查、问题整改及增值成果等信息,定期向县民政局报备监督情况;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增值收益,应确保全部用于受助目标相关的慈善事业,不得被受助人或受助机构擅自截留、挪用。

2.未转出资金的监管

慈善组织在确保慈善项目正常开展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对公益慈善资金进行保值增值运作。

资金增值保值活动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范围和方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投资决策应经过充分论证和集体决策程序,并做好风险评估与控制。

投资收益应全部纳入慈善组织资金统一管理,用于慈善事业发展。

六、违规处罚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若上述行为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问题,县民政局应及时将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若涉嫌构成犯罪,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若整改期间发现该行为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或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且涉嫌违纪违法的,县民政局应同步将相关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民政局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若在调查中发现该组织或个人存在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非法利益等涉嫌违纪违法情形,县民政局应及时将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若违法募集金额巨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制度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