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辽宁**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CP9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孟某贤
地 址:喀左县山嘴子镇海岛营子村
辽宁弘丰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建设的粪污沉淀池存在漏点,防渗措施不合格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辽宁弘丰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建设的粪污沉淀池存在漏点,防渗措施不合格,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2025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喀环罚告字〔2025〕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5年1月)的规定,辽宁弘丰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超过三个月,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企业属于微型企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辽宁弘丰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缴款通知书),自行缴纳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喀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联 系 人:刘国峰 李宗元 电 话:4865016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