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喀左县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3240*****27X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某伟
地 址:喀左县大城子镇青年大街
喀左县中医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安装水质采样器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执法人员调查,对喀左县中医院在线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安装水质采样器,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5年5月29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证明该医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安装水质采样器的违法事实。
我局2025年5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喀环罚告字〔2025〕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认定依据《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三)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的规定。(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HJ353-201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同时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5年1月实施)的规定,鉴于喀左县中医院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不能保证正常运行,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目前没有对社会造成影响或生态破坏。同时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单位属于小型企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喀左县中医院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缴款通知书),自行缴纳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喀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联 系 人:张华 倪生坤 电 话:4865016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