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区、各殡葬服务机构:
为推进我县节地生态安葬,解决散埋滥葬问题,按照《朝阳市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朝民发〔2016〕132号)和《关于明确节地生态安葬有关奖补政策的通知》(朝民发〔2020〕43号)要求,现将喀左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骨灰长期寄存免费办理程序
凡是将骨灰在殡仪馆寄存20年(含20年)以上的,或者未满20年选择海葬的,免除实际寄存费用。申请人申请补助资金时,应向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提供《免除骨灰长期寄存费申请审批表》(附件 1)和骨灰寄存费票据。殡仪馆负责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核销。
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奖励办理程序
凡在公墓内选择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每具骨灰奖补1500元,其中,丧属1000元,公墓运营单位500元。申请人申请补助资金时,应向公墓提供《树葬 花(坛)葬 草坪葬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 2)和骨灰安葬证,公墓负责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核销。
三、迁移散葬坟墓补助办理程序
每新迁移1座散葬坟墓,补助迁移个人1000元。迁移人迁移散葬坟墓时,乡镇应该派人监督。迁移人申请补助资金时,应向乡镇(街区)提供《迁移散葬坟墓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 3)和坟墓平迁前后图片(图片应标明坟墓主人、建造时间、具体位置,迁移人与监督人应在图片上签字),乡镇(街区)负责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核销。
附件:1.《免除骨灰长期寄存费申请审批表》
2.《树葬 花(坛)葬 草坪葬奖励申请审批表》
3.《迁移散葬坟墓奖励申请审批表》
喀左县民政局 喀左县财政局
2025年6月3日
附件1
免除骨灰长期寄存费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 姓 名 | 性 别 |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
户口所在地 | ||||
工作单位 | ||||
逝者 | 姓 名 | 性 别 | ||
与申请人关 系 | 去世时间 | |||
骨灰寄存地殡仪馆名称 | 骨灰寄存起止时间 | |||
骨灰寄存费 | 长期寄存或者海葬 | |||
减免事项 | 申请人将逝者骨灰在殡仪馆寄存20年(含20年)以上或选择海葬。按照《朝阳市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朝民发〔2016〕132号)之规定,免除逝者在殡仪馆骨灰寄存费 元。申请人承诺所填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殡仪馆审核意见 | 殡仪馆(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 |||
市级或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民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
注:殡仪馆组织申请人填写此表,核对骨灰寄存费票据复印件并加盖殡仪馆公章。
附件2
树葬 花(坛)葬 草坪葬奖励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 姓 名 | 性 别 |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
户口所在地 | ||||
工作单位 | ||||
逝者 | 姓 名 | 性 别 | ||
与申请人关 系 | 去世时间 | |||
安葬骨灰公墓名称 | 安葬时间 | |||
安葬方式 | 安葬位置 | |||
奖励事项 | 申请人对逝者骨灰在公墓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按照《朝阳市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朝民发〔2016〕132号)之规定,奖励申请人1000元。公墓运营单位500元。申请人承诺所填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公墓确认意见 | 公墓(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 |||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民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
注:公墓组织申请人填写此表,核对安葬证复印件并加盖公墓公章。
附件3
迁移散葬坟墓奖励申请审批表
迁移人 | 姓 名 | 性 别 |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
户口所在地 | ||||
工作单位 | ||||
逝者 | 姓 名 | 性 别 | ||
与迁移人关 系 | 去世时间 | |||
散葬坟墓位 置 | 安葬时间 | |||
迁移时间 | 骨灰或遗骨安置方式 | |||
奖励事项 | 迁移人对逝者散葬坟墓进行迁移,妥善安置骨灰或者遗骨,排除原有建筑,恢复原有土地功能。按照《关于印发〈朝阳市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民发〔2019〕133号)之规定,奖励申请人1000元。申请人承诺所填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乡镇街区审核意见 | 乡镇街区(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 |||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民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
注:乡镇(街区)组织迁移人填写此表,核对坟墓平迁前后图片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