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林草发[2025] 19号 喀左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县人大第27号建议(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06-13 信息来源:县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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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羽飞代表:
我局接到提案建议办理通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楼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提案进行了认真阅读,并对涉及的区域进行了详细调查,实地调查结束后,我局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由于修建防火作业路需要破坏原有植被,造成生态破坏,因此,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不允许修建防火作业路。
联系人:王大铭 电话:139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