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26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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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区,县政府各部门,县(市)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喀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喀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

2.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2.3专家委员会职责

2.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运行机制

2.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3.灾害救助准备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灾情信息报告

4.2灾情信息发布

5.救助应急响应

5.1 I级响应

5.2 II级响应

5.3 III级响应

5.4 IV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联动

5.7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预案演练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符合喀左县实际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朝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喀左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喀左县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相邻市、县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防减救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组成;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议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规体系建设;指导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推广应用;统筹开展县级层面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应急救助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减救灾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承担县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受灾乡镇(街区)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负责提出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的建议。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单位加强与受灾乡镇(街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乡镇(街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及相关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和省、市下拨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专家委员会职责


县防减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县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专家主要包括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医疗防疫、农业(农作物病虫害和栽培)、矿山、化工(含烟花爆竹)、冶金工贸、交通运输、特种设备、住建、消防、应急救援、法规宣教、科技与信息化、森林草原防灭火、地震地质灾害、防汛抗旱等防灾减灾救灾行业领域的专家。



2.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运行机制


县防减救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可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道路交通保障、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一)灾情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发展局)、县自然资源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县气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县防减救灾委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二)转移安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红十字会、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协助灾区地方政府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三)后勤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发展局)、县供电公司、公营子火车站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四)医疗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组织协调开展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五)道路交通保障组。县交通运输局牵头,成员由县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应急救灾物资,为受灾群众转移、应急物资运送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协调做好抢险救灾力量输送、应急物资运送等道路和运力保障;负责组织应急力量对灾损道路和桥梁等抢修抢通。

(六)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县人民武装部、武警喀左中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七)恢复重建组。由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发展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八)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广电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必要时经县防减救灾委同意,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救灾救助工作责任,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相关单位负责提供宣传素材;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开展涉及自然灾害的网络宣传,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工作。

(2)县发改局:负责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拟订粮食供应应急预案,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收集人防工程灾害信息并及时上报,协调人防工程开展灾民安置等;协调军工企业救灾物资的紧急生产与调运。

(3)县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灾情统计调查工作。

(4)县文旅广电局:负责指导旅行社、导游对游客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协调恢复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等工作。

(5)县教育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受灾学校人员和财产的抢救和转移工作;灾后正常教学秩序的恢复工作;协调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做好学校房屋设施加固和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负责各类学校防灾减灾宣传、演练及避难场所建设工作。

(6)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做好救援装备、防护、医药等应急工业品的生产保障工作。负责协调电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通信安全畅通保障工作。

(7)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参与抢险救灾和紧急运送受灾人员与物资等工作。

(8)县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9)县财政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备灾资金的筹集、拨付。

(10)县人社局:加强全县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做好技工院校灾情核实上报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技工院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1)县民政局:负责受灾地区处理受灾、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困难灾民社会救助工作及特困供养人员的安置和收养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1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开展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13)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建筑工地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指导帮助受灾建筑工地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1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有关单位落实防灾减灾有关要求;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协调组织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协调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15)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具有控制性或跨县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汛情的监测和上报;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水利设施的修复;参与洪涝、干旱灾害的评估上报工作;根据职责分工,保证灾区饮水安全。

(16)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发展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工作;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推广。

(17)县商务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保障;按照涉外规定处理相关涉外工作。

(18)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疫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9)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核查和上报灾情,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物资并监督使用;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活动;制定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改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承担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密切监视震后余震发展趋势,与省内外各地震台保持联络畅通,及时对地震数据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加强震情趋势联合分析。

(2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灾区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21)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及森林草原火灾防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22)县人民武装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负责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23)武警喀左中队:负责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受灾群众,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24)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协助受灾地区做好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协助组织灾区环境损失评估。

(25)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26)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27)县邮政公司:负责对灾区寄递捐赠物品的组织管理;统筹协助救灾物资运送;负责邮政行业企业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28)县气象局:负责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响应建议,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重大气象灾害评估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29)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喀左监管支局:督促指导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

(30)县红十字会:负责开展救灾慈善捐赠、促进开展紧急救护、加强社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社会志愿者等工作。

(31)公营子火车站:负责优先安排运输应急(救灾)物资,恢复铁路设施。

(32)各乡镇街区、其他成员单位:严格实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街区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落实属地党政领导责任,以及自然灾害救助主体责任;承担属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任务,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强化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专业自然灾害应急救灾队伍和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县防减救灾委做好各项协调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应根据县防减救灾委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3.灾害救助准备


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林草、气象等部门应及时向县防减救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防减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乡镇(街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县发改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下沉储备、前置预置,协调有关部门启动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及相关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防减救灾办、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和乡镇(街区)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信息共享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乡镇(街区),有关乡镇(街区)在0.5小时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灾情典型照片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审核、汇总灾情数据,2小时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出现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人员被困等重大情况,乡镇(街区)要立即报告县应急管理局。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有关乡镇(街区)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有关乡镇(街区)每日9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汇总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每日10时前审核、汇总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上报县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局。

4.1.3  对干旱灾害,乡镇(街区)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旱情基本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防减救灾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灾情信息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发布信息。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防减救灾办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汇总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I级响应级别最高。针对我县发生的自然灾害,当市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1 I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I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及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含本数);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0%以上或15万人以上。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县防减救灾委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I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由县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县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及受灾地区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实地现场指导。县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减救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减救灾委申请朝阳市专家委员会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地所在乡镇(街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市级、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为灾区紧急配送调拨救助类应急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民武装部、武警喀左中队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做好灾区保障。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各乡镇街区、有关部门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发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等部门保障成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信局负责协调组织工业企业做好应急工业品(含医药)的生产保障工作并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区应急地质调查和应急地质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分析研判,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及建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供电公司组织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喀左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辖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启动救灾捐赠。县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灾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广电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网络舆情导控等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防减救灾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II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II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及3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5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不含2万人);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II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分管或协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报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

5.2.3响应措施

由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分管或协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县防减救灾办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分管或协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实地现场指导。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减救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减救灾委申请朝阳市专家委员会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地所在乡镇(街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地市级、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为灾区紧急配送调拨救助类应急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公营子火车站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民武装部、武警喀左中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做好灾区保障。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各乡镇街区、有关部门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发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等部门保障成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信局负责协调组织工业企业做好应急工业品(含医药)的生产保障工作并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区应急地质调查和应急地质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分析研判,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及建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供电公司组织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喀左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辖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启动救灾捐赠。根据需要,县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灾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防减救灾办组织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和乡镇(街区)开展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10)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III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III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及1人以上,3人以下(不含3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III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分管或协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决定启动III级响应,并向县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由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分管或协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或其委托的县防减救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区)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县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实地现场指导。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受灾乡镇(街区)开展应急救援、灾害监测、灾害调查等工作。

(3)及时发布信息。县防减救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街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为灾区紧急配送调拨救助类应急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公营子火车站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民武装部、武警喀左中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做好灾区保障。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供电公司组织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喀左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启动救灾捐赠。根据需要,县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灾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防减救灾办组织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和乡镇(街区)开展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10)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IV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IV级响应:

(1)失踪1人以上2人以下(含本数);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不含5000人);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县防减救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V级响应,并向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分管或协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报告。

5.4.3响应措施

由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分管或协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或其委托的县防减救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办及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县防减救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实地现场指导。县防减救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及时发布信息。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街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为灾区紧急配送调拨救助类应急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公营子火车站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民武装部、武警喀左中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做好灾区保障。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供电公司组织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喀左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启动救灾捐赠。根据需要,县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灾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防减救灾办组织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和乡镇(街区)开展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10)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县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III级以上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减救灾办、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通报,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县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1)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需申请上级支持的,由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朝阳市财政厅、朝阳市应急管理局提交请款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3)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乡镇(街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中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受灾地所在乡镇(街区)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并核实情况。

(2)受灾地区乡镇(街区)应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报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根据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上报需上级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各级需及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到受灾人员。

(4)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物资拨付、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各乡镇街区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所在乡镇(街区)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县级及以上资金补助建议。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筹措县级及以上救灾资金并按程序及时拨付。

(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地所在乡镇(街区)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所在乡镇(街区)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4)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发改局等部门,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辽宁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县级资金预算,建立和完善本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乡镇街区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各乡镇街区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

(3)各乡镇街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部门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2物资保障


(1)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Ⅱ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县应急管理局和发改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

(4)严格执行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分级存储,统筹调拨,实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1)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按要求保障通信网络的畅通,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乡镇街区完善救灾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1)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2)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配备相应设施,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保障紧急转移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若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3)灾情发生后,各乡镇街区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等风险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自然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商务、气象、红十字会等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覆盖全县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各乡镇街区、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1)建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实现灾情、灾区需要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

(2)组织涉灾相关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整合民政、自然资源、水利、交通、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气象等部门灾害风险调查信息,建设全县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共享。

(4)建立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报预警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



7.8宣传和培训


(1)组织全县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方面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对各乡镇街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预案演练


县防减救灾办协同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每年至少1次。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防减救灾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预案的部门配套工作方案抄报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汇编。

各乡镇街区根据本预案编制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