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喀环罚决字〔2025〕4号
发布日期:2025-06-05 信息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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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喀环罚决字〔2025〕4号


单位名称:喀左汇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MD3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某臣

地 址: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公营子镇下三家村五组001号

喀左汇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喀左汇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将含有混凝土灰浆的混凝土运输罐车洗罐水,排入厂区内未做防渗漏处理的土坑内,从土坑豁口处排放到厂区外东侧外环境,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废水,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2025年5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喀环罚告字〔2025〕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同时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5年1月实施)的规定,喀左汇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将含有混凝土灰浆的洗罐水,排放到厂区外东侧外环境,通过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废水。属于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执法检查,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企业属于小型企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喀左汇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缴款通知书),自行缴纳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喀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联 系 人:朱磊   倪生坤        电    话:4865016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