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政法委部门预算公开(2025年)
发布日期:2025-01-17 信息来源:县政法委
浏览:


喀左县政法委部门预算公开(2025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2025年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责

县委政法委员会是县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的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全县实际,对一个时期内的政法工作做出部署并抓好落实;负责召集、主持政法委员会工作会议,定期听取政法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讨论、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协助县委并会同组织部门抓好政法队伍和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指导、协调、支持政法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重点抓好政法部门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完成县委和上级政法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各项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县的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签定责任状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和安全文明建设活动,推动基层基础建设,及时排查调处不稳定因素;加强违法青少年和“两劳”回归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对突出的治安和热点问题及时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和培育典型,推广先进经验。

(三)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密切注意分析研究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各种因素,及时、准确、全面地为县委、县政府领导决策提供详实情况,切实当好县委、县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参谋助手。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部门预算包括中共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委政法委员会本级和所属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综治维稳事务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2025年部门预算批复表

 

第三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5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2025年收支总预算380.43万元,较2024年预算减少14.63万元,减少3.7%,主要原因:有人员调动。

二、机关运行经费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25年运行经费支出14.09万元,比2024减少0.51万元,减少3.49%,主要原因2025年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控经费支出,压减不必要支出

具体情况如下:

1、办公费:2025年预算3万元,较2024年预算减少4.86万元,减少61.83%。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不必要支出

2、邮电费:2025年核定0万元,较2024减少0.14万元,减少100%。主要原因是根据业务需要,调整预算。

3、差旅费:2025年核定4万元,较2024年预算增加2万元,增加100%。主要原因是根据业务需要,调整预算。

4、工会经费:2025年核定4.09万元,较2024年预算增加

2.49万元,增加155.6%。主要原因是根据业务需要,调整预算。

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5年核定3万元,与2024持平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5年,部门预算没有做此项安排。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4年12月31日,本单位资产总计5.3万元,固定资产5.21万元;通用设备价值3.55万元其中车2辆;家具、用具等112件,价值1.66万元。无形资产0.12万元。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25年我单位2个项目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目标。综治工作经费36万元,用于综治工作的表奖经费、突出治安问题或重点地区的集中整治经费、综治工作宣传、培训及网格化建设等经费;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管理补贴19.44万元,用于帮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看护管理责任,有效防止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

关于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6万元。

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相比没有变化。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件:政法委部门预算批复表(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