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喀左县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06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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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股室、所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适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辽应急政法〔2024〕5号)、《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适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朝应急发〔2024〕88号)文件要求,请局机关各股室、所属单位加强学习,学好用好《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局机关各股室、所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对应急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矿山除外),原则上统一适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正文请登录喀左县人民政府网站政策法规栏下载)。喀左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1月5日印发《喀左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2版)(暂行)》同时废止。局机关各股室、所属单位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喀左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