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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喀环罚决字〔2024〕15 号
发布日期:2024-12-20 信息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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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喀左森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MA1****K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某升

地 址:喀左县南公营子镇四道营子村

喀左森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擅自改变被检测车辆驱动方式,未按要求标准采取加载减速法检测,出具合格报告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专项检查,发现位于喀左县南公营子镇四道营子村喀左森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未按相关要求标准采取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均使用自由加速法,并出具合格报告单。经核查属于虚假报告,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为证,证明该公司在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擅自改变被检测车辆驱动方式,降低检测标准且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我局2024年1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喀环罚告字〔2024〕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


同时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4年10月实施)的规定, 鉴于喀左森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2次,情节较重;且为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配合执法检查,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划分标准,该企业属于微型企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喀左森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共计人民币拾万零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缴款通知书),自行缴纳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喀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联系人:霍红明  杨群   电话:4865016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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