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喀农(渔)罚【2024】001号
当事人: 韩**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辽宁省建昌县建昌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1142219630828****
当事人韩**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0月29日我机关接到居民举报,举报有人在龙源华府对个龙源湖水面进行非法捕捞、偷鱼。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举报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经现场勘查,当事人韩**正在组织人员在湖面下网。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要求当事人提供捕捞相关手续,当时你只提供了本人身份证,未能提供捕捞许可证,属于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捕捞行为进行制止,通过现场询问并做询问笔录、进行现场勘验,并对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2024年10月2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以及《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一)对内陆非机动渔船,处三百元罚款,对内陆机动渔船、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七百元罚款;(二)对海洋机动渔船:1、16.2千瓦以下的,处三千元罚款;2、16.2千瓦以上29.4千瓦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3、29.4千瓦以上44.1千瓦以下的,处八千元罚款;4、44.1千瓦以上58.8千瓦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5、58.8千瓦以上88.2千瓦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6、88.2千瓦以上147.1千瓦以下的,处三万元罚款;7、147.1千瓦以上294千瓦以下的,处五万元罚款;8、294千瓦以上441千瓦以下的,处八万元罚款;9、441千瓦以上的,处十万元罚款。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询问笔录1份,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1份,证据四:现场检查执法照片4张,证据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份,证据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2份。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得到了你们的积极配合,主动的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立即停止了捕捞行为,没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经集体讨论,参照《朝阳市渔业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韩**作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捕捞行为 2.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 (700.00)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喀农(渔)告[2024]0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和《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机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农村局渔政工作室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喀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喀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2024年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