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喀环罚决字〔2024〕7号
发布日期:2024-09-03 信息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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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喀左鑫隆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7591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鹏

地 址:喀左县中三家镇豆腐房村

喀左鑫隆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喀左县中三家镇豆腐房村,该公司建设的颚式破碎机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喀左鑫隆矿业有限公司建设的颚式破碎机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2024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喀环罚告字〔2024〕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3年12月实施)的规定,鉴于喀左鑫隆矿业有限公司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检查,整改态度良好,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划分标准,该企业属于微型企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喀左鑫隆矿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叁拾柒元贰角捌分。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缴款通知书),自行缴纳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喀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联系人:陈铁军  徐伟    电话:4865016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