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喀环罚决字〔2024〕8号
发布日期:2024-09-20 信息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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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朝阳柏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MA0QD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岳*辉

地 址:喀左县利州街道小河湾村

朝阳柏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线设备总磷出水口取样口断开,取样管连接合格水样的矿泉水瓶,达到总磷不出现超标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执法人员调查,对朝阳柏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的喀左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总磷出水口分析设备取样管路断开,将取样管插入装有污染物排放达标水样的矿泉水瓶内,达到总磷不出现超标的情况,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年8月29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证明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总磷取样管插入矿泉水瓶内的违法事实。

我局2024年9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喀环罚告字〔2024〕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同时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3年12月实施)的规定,鉴于朝阳柏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关键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所处理废水为非工业废水,日排放量大于10吨,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停止违法行为并全面整改,目前没有对社会造成影响或生态破坏。同时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足30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朝阳柏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缴款通知书),自行缴纳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喀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联 系 人:白景财    李宏磊         电    话:4865016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