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发改发〔2024〕29号
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专项2024年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相关乡镇:
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专项 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市发改发〔2024〕95号)要求,为统筹做好 2024 年以工代赈工作,现将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4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阶段
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召开专题会议,同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有关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依法不进行招标的以工代赈项目,应依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单列条款,明确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和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等以工代赈政策要求。项目业主单位与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须将落实以工代赈政策要求作为合同约定条款。
二、项目施工阶段
项目单位要认真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及时报送县发改局。要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监管计划,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现场检查和监督问责。
应专门组织当地群众务工,按照"能用人工尽量不用机械,能用当地群众务工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的要求,在确保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占中央投资的比例高于30%的基础上,尽可能进一步提高占比,积极组织动员农村劳动力、城乡低收入人口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参与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脱贫人口、因灾需赈济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易地搬迁脱贫群众等群体务工就业,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严格禁止施工单位将租用务工群众车辆或机械设备等费用计入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应尽可能通过银行卡发放,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应由务工群众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确认。项目所在村委会应在本村村务公示栏对每批次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强化全过程工程质量措施和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杜绝安全生产事故。
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县发改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适时对乡镇村组织群众务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劳务报酬发放等。对于投资计划执行不力的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处罚。
三、项目验收阶段
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开展自验,乡镇要组织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县发改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开展全面验收,采取电话访问、入户访谈、实地检查等方式,全面检查群众务工组织方案、用工合同(协议)所列群众务工条款、技能培训方案等落实情况,重点核查群众务工台账、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就业技能培训台账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项目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验收工作组向业主单位出具书面验收结论。对于群众务工组织和劳务报酬发放不到位的项目不予验收通过。项目验收通过后,县发改局和相关乡镇政府要对项目有关资料分类进行保管。
四、其他要求
在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组织群众务工和发放劳务报酬等工作基础上,依托以工代赈项目广泛实施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多种赈济模式,进一步延伸扩大就业容量,更好发挥“赈”的作用。
附件:
2.喀左县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分解表)
3.喀左县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