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加强衔接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衔接)资产监管的办法(喀农领发〔2023〕2号)
发布日期:2024-04-17 信息来源:县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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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相关行业部门:

经中共喀左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喀左县加强衔接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衔接)资产监管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喀左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0月18日

 

 

 

喀左县加强衔接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衔接)资产监管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衔接资金和扶贫(衔接)资产管理,充分发挥衔接资金使用效益,防控扶贫资金风险,确保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有效运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现制定本办法,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推进衔接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衔接)资产监管工作。确保资产不流失、权益不悬空、监管不断线,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衔接资金风险防控

(一)风险评估对象

各项目实施主体要对参与帮扶的企业、农村合作社、大户等联农带农经营主体为主要评估对象。尚未实施的帮扶项目,对生产规模、销售渠道、联农带农能力和政策落实等方面进行评估;已实施的帮扶项目,对产出效益、经营状况、销售渠道、联农带农能力、帮扶措施等方面进行评估,为制定风险防控应对措施提供基础依据。

(二)风险防控措施

1.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各乡镇要建立带贫主体风险监测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跟踪了解帮扶主体生产经营情况,督促帮扶主体制定风险防控和处置措施。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完善帮扶项目服务机制。帮扶主体要主动加强风险管理,及时评估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风险内控制度,与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共同化解资金项目风险。

2.深入推进产销对接。各乡镇要加强市场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帮扶信息监测和发布机制,正确引导生产。加强市场营销设施条件建设,为农产品错峰销售、止损增效、规避风险提供保障。加强品牌打造,鼓励帮扶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加强品牌宣传。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推动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和电商平台等与贫困地区稳定对接。

3.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各乡镇要积极改善营商环境,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吸引龙头企业与本地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合作或直接建基地,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不断增强联农带农主体带动能力。大力推广订单帮扶、股份合作、园区带动、生产托管、资产收益等方式,推动联农带农主体创新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脱贫群众稳定分享扶贫收益。支持脱贫村盘活集体资源,壮大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为脱贫户稳定增收提供多重保障。

(三)风险防控责任

1.落实防控责任。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要求,各乡镇要把衔接资金项目风险防控摆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风险防控和帮扶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找准风险点,明确责任部门,扎实推进衔接资金项目风险防控工作。

2.加强防控指导。各乡镇应对效益差甚至亏损的帮扶项目建立风险评估、预测预警机制,指导村集体对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改善经营等方式,提升扶贫(衔接)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坚决防止资金流失,资产闲置浪费,确保资金、资产保值增值。

3.强化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检查,积极协调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机关和职能部门,形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动态化监管体系。坚决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衔接)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造成帮扶资产流失损失的,坚决惩处,倒查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衔接资金监管

1.规范衔接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办法,从严管理资金。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建立健全资金支持负面清单,着力构建长效机制。确保资金精准使用,将监测人口及时纳入扶贫资金支持范围,及时予以支持。

2.开展资金动态监控。完善运用财政衔接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实时跟踪了解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支出情况。按照动态监控工作规程,履行好动态监控职责,在保证监控平台数据录入及时准确的基础上,对监控平台实时预警和查询所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做好问题整改。

3.实施全面绩效管理。落实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将衔接资金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对帮扶项目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跟踪问效。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绩效好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对低效无效的项目不予支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绩效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扶贫(衔接)资产监管

(一)扶贫(衔接)资产范围

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等)、社会捐赠、对口帮扶等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以及过渡期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以下统称扶贫项目资产)。

(二)资产类型

扶贫项目资产按属性分类,可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1.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种养殖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电商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光伏电站、扶贫车间、扶贫产业园及投入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

2.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网络设施等。

3.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支持和帮助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含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生产发展、生活条件改善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包括畜禽、水产、林果、种苗,以及危房翻建改造、户用光伏、到户安全饮水设施设备、农机具、圈舍等。

(三)厘清权属关系

明确扶贫(衔接)资产产权归属,厘清相关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发挥确权对生产发展的激励作用,依据扶贫(衔接)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衔接)资产权属。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扶贫(衔接)资产纳入村集体管理的,产权归属村集体。跨乡跨村实施的项目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所有权比例,并由县乡两级分别明确权属关系。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级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四)逐一登记造册

1.扶贫(衔接)资产登记。在确定权属基础上,县扶贫(衔接)资产管理办公室要摸清底数、全面核查,对已形成的扶贫(衔接)资产应纳尽纳,做到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扶贫(衔接)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使用状况、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等。实行承包、租赁、入股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入股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租赁金分红金以及承包、租赁、入股期限等。

2.管理系统。扶贫(衔接)资产管理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及时采集更新扶贫(衔接)资产基础信息、变动情况、收益分配等情况。

(五)扶贫(衔接)资产运营管理

1.运营主体。扶贫(衔接)资产运营管理采取民主决策、申报审批等方式,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或协议,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内容,经营者和经营方式未经扶贫(衔接)资产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2.运营程序。归村集体所有扶贫(衔接)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及变动须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后报乡(镇)审核备案。改变跨乡(镇)跨村及村级联建的扶贫资金经营方式,须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后报乡(镇)审核,县级备案。

3.绩效目标。扶贫(衔接)资产运营应明确绩效目标、规范运营程序、有效防控风险,切实惠及贫困人口,确保扶贫(衔接)资产长期稳定发挥效益,保障脱贫成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六)扶贫(衔接)资产管护

1.管护主体。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责任人,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跨乡(镇)跨村实施的项目在明确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由县乡两级分别明确日常管护主体。严禁管护人员私自利用扶贫(衔接)资产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2.管护责任。扶贫(衔接)资产所有权人要切实承担扶贫(衔接)资产管护的直接责任,确保扶贫(衔接)资产保值增值。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扶贫(衔接)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公共设施类扶贫(衔接)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衔接)资产管护,增加其劳务收入。

(1)经营性资产要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流失和被侵占,确保持续有效发挥效益,对长期闲置的要进行盘活使用,对合同协议签订不规范的要规范完善,对亏损或效益不佳的要改善经营方式、提升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

(2)公益性资产要建立相应的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正常运行、持续发挥作用。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乡镇管护的,由乡镇明确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岗位等办法,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参与管护。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3)到户类资产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确保所联结脱贫人口的权益和收益。村级组织和相关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和后续帮扶。

(七)扶贫(衔接)资产收益分配

扶贫(衔接)资产收益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主动进行公开,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扶贫(衔接)资产收益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以有利于“巩固提升脱贫成果”为原则进行分配,鼓励探索通过生产托管、技术服务、产品收购、就业带动、扶贫(衔接)资产收益分配等多种方式带动脱贫户,等多种方式带动脱贫户,实现扶贫资金效益最大化。在确保稳定脱贫的前提下,实行差异化扶持,巩固脱贫成效。

(八)扶贫(衔接)资产清查处置

1.扶贫(衔接)资产清查。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要根据扶贫(衔接)资产运营状况,每年初对上年度的扶贫(衔接)资产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扶贫(衔接)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及时更新信息,做到账实相符。扶贫(衔接)资产已成为固定资产的,须依法依规计提折旧。

2.扶贫(衔接)资产处置。对扶贫(衔接)资产因自然灾害、发展规划、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确需处置的,应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产权所有者按照规定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扶贫(衔接)资产进行处置,处置扶贫(衔接)资产须在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经县级批准备案后实施,防止扶贫(衔接)资产流失,相关扶贫(衔接)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县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评估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扶贫(衔接)资产处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产核销,建立扶贫(衔接)资产核销登记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衔接)资产,不得以扶贫(衔接)资产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作抵押担保。

3.扶贫(衔接)资产盘活。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衔接)资产,所有权人要立足当地实际,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坚持市场导向,切实发挥各级力量,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改制重组及收回本金等方式,提升扶贫(衔接)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盘活用好扶贫(衔接)资产。扶贫处置收入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资产要及时上缴县级财政、按照程序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

(九)扶贫(衔接)资产监管责任

坚持“县级负总责、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要组织指导各乡镇开展资产监管工作,定期开展评估和清查,强化监督管理。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清查,重点是经营性和公益性资产,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家底清晰,有人管、管得好、有效益。乡镇要落实主体责任,对辖区内已形成的各类资产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做好扶贫(衔接)资产逐一登记造册、运营管理、收益分配、清查处置等具体工作。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级相关行业部门和各乡镇街区要加强对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衔接)资产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紧紧围绕有效防控扶贫资金风险和扶贫(衔接)资产后续来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效措施,抓细抓实抓好。统筹做好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切实解决重建轻管问题,确保扶贫(衔接)资产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长期稳定发挥效益。各级行业部门、乡镇、村要严格执行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相关制度。权属部门或单位要明确管护责任,确保资产正常运转、保值增值。

(二)落实工作责任。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和宗教、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要分别做好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等扶贫资金的风险防控和扶贫(衔接)资产的登记、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档案管理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开展每年度扶贫(衔接)资产专项核查工作,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清产核资。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涉及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衔接)资产监管的相关财政政策和资金保障,并配合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和宗教、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做好扶贫资金和扶贫(衔接)资产规范管理工作。县级审计部门要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求,指导乡镇将扶贫(衔接)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