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住保字〔2024〕1号 喀左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4-03-21 信息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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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字﹝2016﹞281号)文件精神,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住房补贴对象

本县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复员、转业的军人。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以低保家庭为单位。在县城居住,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无房户;离异家庭的离异须满3年以上,申请家庭两年内没有房屋交易记录的,租住他人房屋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劳动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养老保险24个月以上的。收入标准不能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2023年标准696.00元/月)4.5倍,3132.00元。

2、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人均收入不得超过2023年低保金额696.00元/月3.5倍以下,即2436.00元;离婚造成的单亲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的,离婚时间须满5年以上。

3、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

4、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内无房。    

5、单身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父母无资助能力。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申请人在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职工公积金或养老保险24个月以上。

2、月工资低于2023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696.00元/月)4.5倍,即3132.00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域内无房。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办提出书面申请,住房保障办组织核实,采取入户、单位、邻里等了解居住房屋情况;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公安等部门信息比对,确定申请家庭资格。

2、对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待遇的对象,住房保障办、民政局、街道办事处联合审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办在新闻媒体和喀左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补贴标准

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积为每户45平方米,年补贴金额1440元。

五、动态管理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发放采取动态管理,按季度审核发放,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分配住房(低保户优先),停发住房补贴。

六、提供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2、婚姻证明/单身情况承诺;

3、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低收入提供低保金领取证(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

4、公积金或养老保险证明;

5、承租房协议及房产证;

6、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出具的证明;

7、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车辆证明(车辆10万元以下)。

七、退出机制

住房保障办联合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每年两次对实物房屋配租家庭和补贴家庭住房及经济状况、家庭成员进行核查,对家庭情况得到改善,及时清退。

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在实施城镇居民租赁补贴工作过程中,如果发现瞒报、错报、弄虚作假,追究经办人的责任,申请人如果不实事求是申报,一经查实,将追究申报人责任,取消资格,追回已发放补贴。

 

               喀左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