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补贴办理流程
发布日期:2024-02-21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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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具有喀左县户籍的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中的:

1.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失能老年人60周岁-79周岁由于残疾、重病等原因造成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帮助照顾的老年人。

(1)残疾老年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因进食、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的残疾老年人。

(2)重病老年人。因进食、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的重病老年人

(3)其他老年人。因其它原因造成进食、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的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能兼得,以补贴标准高者为准。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不再列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二、申请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辽宁省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户)或辽宁省城镇(农村)居民低保边缘证(低收入家庭);4.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重病人员的病例;5.《朝阳市经济困难家庭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上证件和材料复印件均一式两份)

三、受理、初审

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四、评估

对于60周岁-79周岁的失能类申请人,由乡镇街道组成评估组(3人或5人)进行入户核实,对申请人的实际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填写《朝阳市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报告》

五、公示

对于通过初审的高龄老年人和通过评估的失能老年人,在其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六、审批

县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结审批手续。

七、建立档案

对每个享受养老补贴的人员均需建立档案,内容包括全部申请材料。档案一式两份,分别由县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民政办保管。

八、发放

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由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自审批之日的次月发放。

九、补贴终止

已经领取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发相应补贴:

1.因家庭收入提高,经审核不再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待遇的;

2.因医学治疗或者康复训练后残疾(重病)程度减轻、残疾(重病)等级降低,达不到规定的失能标准的,已恢复自理能力的;

3.户籍迁出本市的;

4.本人死亡的。

以上情况发生后,享受补贴的老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等委托代理人,应及时、主动向申请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报告情况。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掌握并核实情况,对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自当事人不再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次月停发补贴。

十、办理部门: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十一、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十三、咨询电话:0421-4899409

 

                                喀左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