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特殊教育学校部门预算公开(2024年)
发布日期:2024-01-17 信息来源:县特殊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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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特殊教育学校部门预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2024年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县听障和智障等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任务。

(二)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让学生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四)为全县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

(五)加强全县普通学校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和资源指导工作,培训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师资,组织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提出全县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六)为全县校外残疾人工作者、残疾儿童、少年及家长等提供教育、康复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七)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提高训练质量。指导学生正确运用康复设备和器具。

(八)保障在校残疾儿童的就餐和住宿需求。

(九)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部门2024年部门预算范围为喀左县特殊教育学校本级收支情况。

 

第二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包括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2024年收支总预算289.28万元,较2023年预算减少72.34万元,减少20%,主要原因是由于今年特殊教育生均经费县配套的部分未纳入本单位年初预算。

二、学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说明

(一)学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2024年总支出289.28万元,比2023年减少72.34万元,减少20.00%,主要原因是由于今年特殊教育生均经费县配套的部分未纳入本单位年初预算。

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基本支出289.28万元,比2023年增加33.26万元,增加12.99%,主要原因是教师工资滚动调整和人员增资。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38.80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3.55万元;住房公积金16.34万元。

2、项目支出:特殊教育学校项目0万元,项目未纳入预算。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4年,部门预算没有做此项安排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本单位资产总计339.43万元,固定资产339.43万元,其中房屋资产110.98万元;通用设备113件,价值106.53万元;专用设备38件,价值87.09万元;家具、用具等521件,价值34.83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24年我单位有0项目,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目标。

(五)关于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2023年持平.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特殊教育学校部门预算批复表(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