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当事人姓名(个人):李*喜
住址:喀左县*********
身份证件号码:21132419680601****
联系电话:1363492****
当事人名称(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案件来源及违法事实]喀左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10时,在喀左县四小学门口处查获辽HKY568号黑色长城车,经核查得知,该车驾驶员李*喜拉载5名乘客,乘客在十二德堡、平房子上车,车费每人讲好5元、10元不等,李*喜所驾驶的辽NKY568号车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也无法提供其他有效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证明材料,李*喜涉嫌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证据列举]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案件情况及当事人存在非法营运行为。
2.对当事人李*喜和乘客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3.视频资料。
[告知程序]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4日向当事人李*喜制发并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辽喀交违通字[2023]客第016号),2023年12月14日向当事人李*喜制发并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辽喀交责改字[2023]客第016号)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案件原因陈述,自愿放弃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接受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适用和定性]当事人李*喜使用辽NKY568进行客运出租营运服务,该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取得巡游车运营服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应当在六个月内持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
取得网约车运营服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
[处罚依据]依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违反同一项规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二万元罚款:
(一)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
(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
本机关认为:决定给予当事人李*喜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
[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银行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救济途径]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喀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喀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喀左县交通运输局(印章)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