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政办发〔2023〕47号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农田灌溉井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区,县政府各部门,县(市)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喀左县农田灌溉井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喀左县农田灌溉井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全县农田灌溉井建设管理,充分发挥灌溉井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产需要,根据国家《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县境内为保障农业生产而建设的各类农田灌溉井工程。

二、各级政府要明确农田灌溉井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建设与管理领导,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农田灌溉井的建设管理。

全县各乡镇街区对县直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农田灌溉井要统筹管理,认真比对,对发现井距过小,不符合规划,重复建设等不合理建设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并及时制止。县直各单位、各乡镇拟新建的农田灌溉水井要到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农田灌溉井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阶段,要认真比对原有灌溉井与新建项目灌溉井的井距,避免井距过近,坚决杜绝扎堆打井。要加强对农田灌溉井的施工管理,对建设在各行政村的灌溉井数量、位置、管道线路要及时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田灌溉井工程实行属地管理,主要职责是监督辖区内农田灌溉井科学管理、合理承包、正常运行,确保农田灌溉井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五、根据投资建设的主体不同,全县农田灌溉井工程的产权以及工程管理单位依下述原则确定:

1.以国家投资建设的农田灌溉井工程,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竣工验收后交付项目乡镇、村,由项目乡镇、村进行使用管理维护。

2.由国家投资与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农田灌溉井工程,应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工程产权属股东所有,股东研究确定管理维护单位或人员。

3.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农田灌溉井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由投资人与受益村委会协商进行管理。

六、以国家投入为主的农田灌溉井工程,原则上由乡镇、村委会招聘或委托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对建设在农户承包田内的灌溉井,因不能对占地进行补偿的,可以由乡镇或村委托农户进行管理,但乡镇、村要和农户签订管护合同,接受乡镇、村委会和群众监督,确保灌溉井安全运行。

对建设在村集体土地内以及获得占地补偿的农田灌溉井,由村集体管理或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后委托给专业人员管理,签订托管合同,保证灌溉井安全运行。

七、村委会可以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报当地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通过租赁、承包等形式由用水者协会、个人等第三方对农田灌溉井工程进行管理。

八、农田灌溉井工程租赁、承包要严格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合理确定承包费用和承包期限。经营管理者必须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灌溉用水需求,不得擅自改变原供水性质。

九、农田灌溉井工程管护要求:

1.农田灌溉井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管理人员的职权责任。

2.农田灌溉井工程管理单位对所辖供水水源、构筑物、管道、泵房等设施,要定期巡查随时掌握工程设施工作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农田灌溉井工程设施要定期保养维修,供电电源、电控设备、水泵及配套设施,每年冬春季各检修一次,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十、对于长期不能使用达到报废条件的农田灌溉井,按照《朝阳市农田灌溉井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管理办法》(朝政办发〔2022〕34号)的要求进行报废处理。

十一、水价管理。严格监督水价,对农田灌溉井的水价从严管控,严格按照《喀左县核定农田灌溉机井灌溉水价的指导意见》(喀政办发〔2023〕27号)规定的水价指导意见执行,对随意定价,哄抬灌溉水价,违反水价指导意见的要从严处理,并且不能享受全县灌溉井维修管护相关政策。对擅自提高供水水价、借放水吃拿卡要的管理单位或人员,没收非法所得,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对私自接水窃水,擅自拆除、破坏机井和附属设施及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单位和个人,应赔偿全部损失,并负责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