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喀左县2023年第二批市本级衔接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11-20 信息来源:县乡村振兴局
浏览: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区党工委、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经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对2023年第二批市本级衔接资金安排计划及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如下。

一、经审批的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调整或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实施单位;确因客观原因需调整,须按原批复程序上报批准;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是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请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二、实施单位须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安排具体负责人监督管理,作好现场监管记录,作为验收的主要依据。项目竣工后,实施单位进行自查验收、总结,档案资料归档整理后提交县级验收。

三、严格按照《喀左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喀政办发〔2021〕40号)、《辽宁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辽委办发〔2021〕10 号)和《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省以上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乡振发〔202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规范项目管理,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严格实行专户管理、项目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贪污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会计凭证和相关资料要单独装订、完善保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检查。

四、严格执行《辽宁省扶贫办 辽宁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扶贫办发〔2018〕48号)、《喀左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喀政办发〔2021〕40号)、《辽宁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辽委办发〔2021〕10 号)和《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省以上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乡振发〔2023〕6号)文件的项目资金公告公示规定,按照真实、及时、公开的原则,分级分阶段通过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项目区公示墙(公示牌)等对项目批复、资金使用、项目农户受益等信息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资料规范入档。

五、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将项目实施、项目检查、项目验收、资金支付等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作为项目管理和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六、为推进全县农村基层组织“阳光三务”工作,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按时限完成信息录入、公开和反馈解答等各项工作。要坚持完善与宣传普及相结合,引导广大村(居)民主动参与到群众监督工作中来。要提高公开信息质量和强化监管监督持续用力,以公开防腐败、以公开促公正,确保“阳光三务”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的相关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推进,严格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附件:1.2023年第二批市本级衔接资金分配表

    2.喀左县2023年第二批市本级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计划批复表(市二批资金)


 

                                   喀左县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1月20日

微信截图_2023112013573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