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对象及房源所在小区
本县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复员、转业的军人。申请户为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审批合格的87户家庭,2022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审批合格的3户家庭(3户低保家庭患有重大疾病,直接在宜居佳苑8#楼二楼、金鼎龙湾19#楼一楼中抓取),共计90户。此次分配的小区有陶然欣苑、宜居佳苑、金鼎龙湾、河畔新村B区、博望家园B区、喀左河畔新城二期建设项目。抓号得到住房的申请户,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维修费、管理费等构成,按年度收取。此次配租的房源租金收取标准为:
1、宜居佳苑小区2户、金鼎龙湾小区1户,共计3户。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租金收取标准为1.2元/月/m2。
2、陶然欣苑小区2户、宜居佳苑小区37户、金鼎龙湾小区10户、河畔新村B区3户、博望家园B区3户,共计55户。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复员、转业的军人,租金收取标准为2.5元/月/m2。
3、喀左河畔新城二期建设项目共计32户,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复员、转业的军人,租金收取标准为4元/月/m2。
二、申报条件及程序
按照《喀左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喀住保字〔2021〕1号)文件执行。申请人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审批合格的家庭,直接纳入抓号分配。
三、配租程序
1、分配以公开抓号的方式,并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新闻媒体和准入家庭代表等部门全程监督,公证处对抓号结果现场公证。
2、合格家庭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进行抓号,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抓号或对抓号结果不满意的视为放弃,以后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3、住房保障办将对抓号结果在《喀左县报》和喀左有线电视台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抓到房号的家庭3日内到住房保障办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四、公租房使用和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属公有产权,承租人只有承租权、使用权。
2、被保障的家庭应按照《公租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交纳租金等各项费用;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暖、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环卫、物业管理等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公租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公租房限制装修,承租人入住后擅自进行装修的,在其腾退时应无条件退出,装修不予补偿。
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五、退出机制
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和住房保障部门每年不定期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进行核查,及时掌握保障家庭情况。
对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停止实物配租,按规定收回已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经调查核实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状况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2、在承租房内从事经营或违法活动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配租住房居住的,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结构和使用性质的;
5、自己建房、购买或有其他住房来源的;
6、违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不及时缴纳各种费用的。
六、监督管理
1、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住房,终生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任何形式的保障。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监察机关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2、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已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3、县监察部门要充分履行监察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公共租赁住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县住房保障部门要畅通公共租赁住房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投诉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喀左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