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朝阳赫源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396390876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某利
地 址:喀左县冶金铸造工业园区端正沟梁村
朝阳赫源陶瓷有限公司,产生扬尘污染环境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朝阳赫源陶瓷有限公司厂区内北侧路面未采取洒水、清扫等措施积尘严重,同时原料库外侧露天堆放约30立方米粉末状砖坯废料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措施,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2023年7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喀环罚告字〔2023〕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同时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2023年4月7日实施)的规定,鉴于朝阳赫源陶瓷有限公司厂区内路面未采取洒水、清扫等措施积尘严重,和原料库外侧露天堆放约30立方米粉末状砖坯废料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措施,产生扬尘污染。虽配合执法检查,但已造成社会影响。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企业属于小型企业。经我局研究决定处朝阳赫源陶瓷有限公司最高处罚金20万元罚款自由裁量取值比例18%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朝阳赫源陶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喀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联 系 人:邵建光 朱磊
电 话:4865013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