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场):
为加强喀左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农田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此文件公开发布)
喀左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5日
喀左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办法
第一章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实施将涉及到众多相关部门以及项目区所在乡、村人员的组织和配合协调问题,牵涉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以农业局为项目业主单位,落实任期目标责任制,并把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实行项目工程招标制
为防止暗箱操作,保证工程质量,由农业局对工程内容逐一分解,进行招标公告,根据《招标投标法》分标段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项目总体安排
开招投标,公开、公正、合理选用高标准农田建设施工单位,招投标的内容包括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土建工程施工等。竞投方按照工程质量和施工要求,拟定工期、报价和质量标准等方案,最终由温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根据以下程序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公告→报名→初步资格审查→施工图答疑→施工单位投标→公开投标→标文评议→确定中标施工单位。
第四条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制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可以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制定出具体工作细则,明确委托监理程序,监理单位资质要求等,对所有工程的建设内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践中,大胆探索并运行新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机制,成立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从工程施工设计、招标、监理到验收的全过程,但其本身的运作又受到由各部门的有效监督,从而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工程质量。
第五条合同管理
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有关工作组织,农业局作为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明确相互各方的权责利。合同由专人管理,专设项目合同管理专用章,签发工程承建合同和设备购置合同必须由项目法人签章;合同纠纷调解处理按《合同法》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由农业局为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策划、建设、实施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负责人牵头组建施工技术指导小组、工作小组、政策处理小组;负责组织项目工程的实施;负责项目工程阶段验收和参与最终验收。
第七条资金管理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单独建帐、专人管理、独立核算,一支笔审批拨款,统一报帐管理的县级报帐制。具体就是:项目资金开设专门账户,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审批拨付工程款,
拨款申请表必须经工程技术人员、监理人员、项目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拨付。
第二章 喀左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喀左县辖区内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
第二条 农田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使用谁负责”,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三条 农田工程管护是农田建设工作绩效考内容之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工程管护范围
第四条 农田工程管护范国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工程:塘坝、拦河坝、灌排站、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等;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二)农业工程:农田机耕路、生产路等。
(三)林业工程: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等。
(四)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公示牌、工程标志等。
工程管护主体
第五条 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农田工程管护主体。
(一)受益范围跨乡镇的水利工程、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责成受益大的乡镇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护。
(二)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水利工程、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农田机耕路、生产路等以及项目区公示牌、工程标志等,由乡镇责成受益大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三)受益范围在行政村范围内的,项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行管护。
(四)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新型经营主体管理的工程,由受益农户(企业)、新型经营主体负责管护。
(五)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农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工程管护经费
第六条 农田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
(一)财政投入形成的农田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二)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各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农田工程管护补助资金;乡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通过从集体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田工程管护协会,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等形式,积极筹集管护资金,用于农田工程管护。
(三)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参与修复项目区公益性农田工程,但应符合“村民一事一议”有关要求,不得加重农民负担。
第七条 农田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
(一)农田工程管护财政专项经费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安排和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可由乡级政府有关单位成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
第八条 农田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
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田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九条 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和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负责管护的农田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条 农田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申报和审批
由农田工程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级政府审查同意,报经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县级财政报账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工程管护责任
第十一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农田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切实做好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撞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工程权属改交需报县农业农村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乡、村各级组织和县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应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为农田工程管护奠定良好基础。
(二)农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
(三)在县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下,研究制定和完善农田工程的各项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加强对管护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主动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搞好农田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四)主动配合项目区乡级政府认真做好农田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工程管护资金真正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管护主体,县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