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市)直各有关单位:
《喀左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喀左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
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规范“标准地”出让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标准地”出让是指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综合评估,事先设定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并依据区域评估结果,结合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拟定出让地块具体建设指标,公开发布公告,接受用地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 “标准地”指标体系由区域综合评估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综合评估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物勘探评估、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节能区域评估、洪水影响区域评估、工程地质勘察区域评估、水资源论证等。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包括规划指标、能耗指标、环境指标和经济指标等。
第四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朝阳喀左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全过程管理,其他乡镇街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标准地”出让操作流程如下:
1.出让前准备;
2.公布供应计划,接受用地预申请;
3.确定地块具体建设指标;
4.制定土地出让方案;
5.开展预审查;
6.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
7.竞买申请和资格审查;
8.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9.签订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0.按标施建,事中核查,竣工验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1.按标投产,达产复核,事后监管。
第二章 出让前准备
第六条 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据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物勘探评估、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节能区域评估、洪水影响区域评估、工程地质勘察区域评估、水资源论证等区域综合评估。属地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以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为目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园区发展目标,制定工业项目“标准地”区域整体控制性标准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属地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出让宗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国有土地收回、房屋征收、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工作;实施道路、通水、通电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出让宗地调查,落实地上、地下管线排查和迁移;注销宗地内原有产权,确保“净地”出让。
第三章 按标出让预先审查
第九条 属地政府(管委会)应于每年年初将拟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净地情况、来源、产业要求、用地性质等信息提供给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属地政府(管委会)提供的信息,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科学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自然资源局可以将具备供应条件的具体地块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载体公布,公开接受用地预申请,接受单位或个人的用地预申请后,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启动地块具体指标编制,并实行“项目管家”服务。
第十条 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出让地块具体规划指标,应当包括:产业要求、地块位置、出让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间距、出入口、建筑限高、建筑系数、容积率、绿地率、退让距离、设计要求、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属地政府(管委会)提供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指标、经济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等建设要求,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属地政府(管委会)提供的拟出让地块具体指标,提前开展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环评、消防等审批服务。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依据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明确:
1.地块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项目建设应符合“标准地”相关要求;
2.竞得人必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后1个工作日内,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现“拿地即开工”。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对竞买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依据国家各部委联合签发的相关奖惩合作备忘录规定,贯彻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形式、成交条件等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确定竞得人,并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六条 竞得人应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合同。
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应载明控制性指标要求,投产期限、达产期限,转让、出租、抵押约定,指标复核,违约责任等内容。
属地政府(管委会)可以在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中约定:“经甲方认定,建设项目等指标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持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标准地)。
2.受让人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解除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受让人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合同约定扣除已使用年期对应价款后,返还剩余部分(不计利息)。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持土地出让合同、缴税凭证等要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 竞得人取得土地后,到开发区管委会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按标施建依约监管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及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及时组织施工。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监理、勘察、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自查,开展自主验收。
第二十一条 事中核查是指对项目从开工到建成阶段的监督检查。主要核查事项包括:施工放线验线验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防工程、人防工程、施工环保要求、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规划条件核实、合同履约核查、环保设施验收等。
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单位进行核查监管,及时进行履约风险提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出让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出让人监督核查权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依法履行甲方监督核查权利。各相关部门对于可现场联合核查监管的事项,宜采取联合方式。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依据相关规定牵头协调自然资源、营商、民政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进行限时联合验收。
第二十三条 投产监管是指对项目从竣工到达产阶段的监督检查。投产监管事项包括: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能耗指标、环境指标、投产时间、达产时间等。
“标准地”项目竣工后,属地政府(管委会)要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履约监管。
第二十四条 “标准地”工业项目达产后,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生态环境、发改、税务、统计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达产复核。
第二十五条 事后监管是指项目竣工后,各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履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和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管。主要监管事项包括: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擅自对合法建筑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外立面装饰装修,违法或超标排放污染物,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能耗指标、环境指标未达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等。
第二十六条 “标准地”出让工业项目由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指标复核办法,通过达产复核、达产评估对项目达产情况进行认定,经认定建设单位无法达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控制性指标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项目投资建设合同解除的,属地政府(管委会)书面建议县政府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2.属地政府(管委会)或者建设单位引入第三方,继续履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的达产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指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指
引(试行)>的通知》(喀政办发〔2022〕30号)自行废止。施行期间,国家、省或上级部门发布法律文件或相关政策对“标准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喀左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投资强度及规划指标)
6.喀左县工业项目“标准地”自然资源领域事中核查监管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