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3年7月28日前登录中国喀左(kazuo.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喀左县自然资源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邮编:122300
通讯地址:喀左县利州街道古塔街36号
喀左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21日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
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规范“标准地”出让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标准地”出让是指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综合评估,事先设定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并依据区域评估结果,结合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拟定出让地块具体建设指标,公开发布公告,接受用地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 “标准地”指标体系由区域综合评估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综合评估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物勘探评估、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节能区域评估、洪水影响区域评估、工程地质勘察区域评估、水资源论证等。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包括规划指标、能耗指标、环境指标和经济指标等。
第四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朝阳喀左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全过程管理,其他乡镇街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标准地”出让操作流程如下:
1.出让前准备;
2.公布供应计划,接受用地预申请;
3.确定地块具体建设指标;
4.制定土地出让方案;
5.开展预审查;
6.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
7.竞买申请和资格审查;
8.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9.签订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0.按标施建,事中核查,竣工验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1.按标投产,达产复核,事后监管。
第二章 出让前准备
第六条 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据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物勘探评估、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节能区域评估、洪水影响区域评估、工程地质勘察区域评估、水资源论证等区域综合评估。属地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以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为目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园区发展目标,制定工业项目“标准地”区域整体控制性标准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属地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出让宗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国有土地收回、房屋征收、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工作;实施道路、通水、通电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出让宗地调查,落实地上、地下管线排查和迁移;注销宗地内原有产权,确保“净地”出让。
第三章 按标出让预先审查
第九条 属地政府(管委会)应于每年年初将拟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净地情况、来源、产业要求、用地性质等信息提供给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属地政府(管委会)提供的信息,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科学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自然资源局可以将具备供应条件的具体地块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载体公布,公开接受用地预申请,接受单位或个人的用地预申请后,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启动地块具体指标编制,并实行“项目管家”服务。
第十条 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出让地块具体规划指标,应当包括:产业要求、地块位置、出让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间距、出入口、建筑限高、建筑系数、容积率、绿地率、退让距离、设计要求、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属地政府(管委会)提供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指标、经济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等建设要求,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属地政府(管委会)提供的拟出让地块具体指标,提前开展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环评、消防等审批服务。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依据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明确:
1.地块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项目建设应符合“标准地”相关要求;
2.竞得人必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后1个工作日内,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现“拿地即开工”。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对竞买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依据国家各部委联合签发的相关奖惩合作备忘录规定,贯彻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形式、成交条件等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确定竞得人,并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六条 竞得人应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合同。
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应载明控制性指标要求,投产期限、达产期限,转让、出租、抵押约定,指标复核,违约责任等内容。
属地政府(管委会)可以在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中约定:“经甲方认定,建设项目等指标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持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标准地)。
2.受让人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解除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受让人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合同约定扣除已使用年期对应价款后,返还剩余部分(不计利息)。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持土地出让合同、缴税凭证等要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 竞得人取得土地后,到开发区管委会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按标施建依约监管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及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及时组织施工。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监理、勘察、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自查,开展自主验收。
第二十一条 事中核查是指对项目从开工到建成阶段的监督检查。主要核查事项包括:施工放线验线验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防工程、人防工程、施工环保要求、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规划条件核实、合同履约核查、环保设施验收等。
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单位进行核查监管,及时进行履约风险提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出让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出让人监督核查权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依法履行甲方监督核查权利。各相关部门对于可现场联合核查监管的事项,宜采取联合方式。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依据相关规定牵头协调自然资源、营商、民政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进行限时联合验收。
第二十三条 投产监管是指对项目从竣工到达产阶段的监督检查。投产监管事项包括: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能耗指标、环境指标、投产时间、达产时间等。
“标准地”项目竣工后,属地政府(管委会)要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履约监管。
第二十四条 “标准地”工业项目达产后,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生态环境、发改、税务、统计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达产复核。
第二十五条 事后监管是指项目竣工后,各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履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和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管。主要监管事项包括: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擅自对合法建筑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外立面装饰装修,违法或超标排放污染物,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能耗指标、环境指标未达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等。
第二十六条 “标准地”出让工业项目由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指标复核办法,通过达产复核、达产评估对项目达产情况进行认定,经认定建设单位无法达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控制性指标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项目投资建设合同解除的,属地政府(管委会)书面建议县政府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2.属地政府(管委会)或者建设单位引入第三方,继续履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的达产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指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喀政办发〔2022〕30号)自行废止。施行期间,国家、省或上级部门发布法律文件或相关政策对“标准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喀左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投资强度及规划指标)
2.喀左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经济指标)
3.喀左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能耗指标)
4.喀左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环境指标)
5.喀左县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复核办法(试行)
6.喀左县工业项目“标准地”自然资源领域事中核查监管办法(试行)
7.喀左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
喀左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
(投资强度及规划指标)
行业分类 | 投资强度(万元/公顷) | 容积率 | 建筑系数 | 绿地率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 | |
代码 | 名称 |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750 | ≥1.0 | ≥40% | ≤15%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
14 | 食品制造业 | ≥790 | ≥1.0 | ≥40% | ≤15% | |
15 | 酒、饮料和精致茶制造业 | ≥750 | ≥1.0 | ≥40% | ≤15% | |
16 | 烟草制品业 | ≥650 | ≥1.0 | ≥40% | ≤15% | |
17 | 纺织业 | ≥820 | ≥0.9 | ≥40% | ≤15% |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700 | ≥1.1 | ≥40% | ≤15% |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680 | ≥1.1 | ≥40% | ≤15% |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630 | ≥0.9 | ≥40% | ≤15% | |
21 | 家具制造业 | ≥640 | ≥0.9 | ≥40% | ≤15% |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790 | ≥0.8 | ≥40% | ≤15% |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860 | ≥0.9 | ≥40% | ≤15% |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700 | ≥1.1 | ≥40% | ≤15% | |
25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900 | ≥0.5 | ≥30% | ≤15% | |
26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820 | ≥0.6 | ≥30% | ≤15% | |
27 | 医药制品业 | ≥1300 | ≥0.8 | ≥40% | ≤15% |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1300 | ≥0.8 | ≥40% | ≤15% |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1250 | ≥0.9 | ≥40% | ≤15% |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810 | ≥0.8 | ≥40% | ≤15% |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1170 | ≥0.6 | ≥30% | ≤15% |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940 | ≥0.6 | ≥30% | ≤15% | |
33 | 金属制品业 | ≥1080 | ≥0.8 | ≥40% | ≤15% |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1130 | ≥0.8 | ≥40% | ≤15% |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1230 | ≥0.8 | ≥40% | ≤15% | |
36 | 汽车制造业 | ≥1230 | ≥0.8 | ≥40% | ≤15% |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2050 | ≥0.8 | ≥40% | ≤15% |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1600 | ≥0.8 | ≥40% | ≤15% |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1420 | ≥1.1 | ≥40% | ≤15% |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1870 | ≥1.1 | ≥40% | ≤15% | |
41 | 其他制造业 | ≥610 | ≥0.8 | ≥40% | ≤15% |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610 | ≥0.8 | ≥40% | ≤15% | |
43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610 | ≥0.8 | ≥40% | ≤15% |
附件2
喀左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经济指标)
朝阳喀左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经济指标主要包括亩均产值和亩均税收,其中亩均产值不低于11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2万元/亩。
备注:本指标由喀左县人民政府、朝阳喀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编制
附件3
喀左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能耗指标)
《辽宁省能耗限额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我县目前节能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执行标准,相关用能单位可依此进行对标管理。《目录》中包括了12个行业的262种重点耗能产品(工序)的能耗指标;其中,强制性限额的有132种,详见《辽宁省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工序)能耗限额》。《目录》随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适时调整。
备注:本指标由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
附件4
喀左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环境指标)
一、环境质量控制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三类标准;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三类标准;
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和4a类标准;
5.《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1.废气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1-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
《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2.废水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300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3.噪声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DB12523-201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4.固废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
三、行业准入控制标准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正本)》;
2.《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21/T1237-2015);
3.《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2016.12.29);
4.区域规划环评中的项目准入相关限制要求。
备注:本指标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编制
附件5
喀左县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复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喀左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复核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以“标准地”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复核是指在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达产期限内,属地政府(管委会)行使甲方权利,组织相关部门对工业项目投产时间、达产时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能耗指标、环境指标进行核定的行为。
第二章 工作分工
第四条 属地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执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的各项约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达产联合复核。属地政府(管委会)可以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并在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能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信息,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供。
属地政府(管委会)指定的牵头部门应当汇总各参与部门的具体要求,主动与建设单位接洽,组织现场联合复核,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将达产复核意见书面送达建设单位,听取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并负责核查建设单位投产时间是否符合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属地政府(管委会)应会同发改、税务、工信、统计、供电等部门负责对达产时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能耗指标进行核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环境指标进行核查。
第五条 参与达产复核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各项指标复核的具体办法,公开发布,并向建设单位做好政策解读。
第六条 参与达产复核相关职能部门应明确达产复核具体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达产复核基本工作流程:
1.复核启动;
2.指标核算;
3.现场核查;
4.形成复核意见;
5.资料归档。
第八条 达产复核应在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达产日期之后,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指定的牵头部门启动,并函告复核参与部门。
第九条 发改、工信、生态环境、统计、税务等参与部门应及时核算各项指标数据,书面反馈至牵头部门。投产不足一年的,计算月度平均值,再测算年度数据。
各参与部门能够直接掌握的指标数据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确需建设单位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列明清单,反馈至牵头部门。
属地政府(管委会)指定的牵头部门应当汇总证明材料清单,统一书面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供证明材料,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此项指标不达标。
第十条 对于确需实地检测的指标数据,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成立检查组,指定两人或两人以上持相关证件,依法依约开展现场检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明查、暗查的方式。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检查结果,核算指标数据,并及时反馈至牵头部门。
第十一条 属地政府(管委会)指定的牵头部门应依据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指标数据核算结果,起草达产复核结论性意见,报属地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出具“标准地”达产复核意见,书面送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标准地”达产复核意见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牵头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异议举证材料进行复核,存在重大分歧的,也可以组织建设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陈述。建设单位提出的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报属地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调整“标准地”达产复核意见。建设单位未提出申辩或者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标准地”达产复核意见作为达产复核结果予以采用。
第十二条 达产复核办结后,属地政府(管委会)指定的牵头部门应当对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若项目提前达产,建设单位可自行主动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指定的牵头部门提请复核;若项目需延期达成,建设单位需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指定的牵头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延期。延期的具体期限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情况集体研究确定。
第四章 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达产复核结果出现某项指标违约行为发生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允许建设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整改到期后,由牵头部门组织单项复核,确定合格的,通过达产复核;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处理,违反合同约定的执行违约条款。
第五章 争议裁决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提供数据与有关职能部门采取的数据存在出入,影响复核结果的,由复核牵头部门报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确定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因履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发生争议的,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按照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解决。
附件6
喀左县工业项目“标准地”自然资源领域
事中核查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喀左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加强工业用地事中监督管理,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企业以“标准地”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自然资源领域事中核查、事后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建设地块规划条件落实情况。
第四条 工业用地事中核查主体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对象是土地使用权人。
第五条 事中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跟踪,开竣工预警提醒,现场核查,闲置土地调查。
第二章 事中核查
第六条 事中核查是指工业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履行出让合同情况、落实建设地块规划条件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对于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日尚未开竣工的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开工提醒书》或《竣工提醒书》,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提醒其按期开工或竣工,同时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等事宜。对于依法批准延期的,应及时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信息,并按照新的开、竣工时间进行监测监管。
第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在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竣工验收等时点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获取同一角度、不同时期全景照片,并在《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上做好出让价款缴纳、开竣工等情况记录。核查记录要在获取后及时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要求,对涉嫌构成闲置的建设用地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
第三章 惩戒机制
第十条 对在核查中发现的违约行为,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关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合同约定,恶意囤地、炒地,构成闲置土地的,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未处理完毕的,不受理该土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为闲置土地办理转让、出租和变更登记。
附件7
喀左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
投资建设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各乡镇街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部门(“标准地”牵头部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编号:__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宗地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下宗地建设项目在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开工,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竣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下宗地建设项目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投产,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达产,经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开竣工期限顺延的,投、达产日期相应顺延。
第二章 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667m²)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万元 (小写__________万元);
(二)建筑容积率不高于__________不低于__________;
(三)亩均税收不少于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亩(小写__________万元/亩);
(四)能耗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排放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就甲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本合同第四条各项规定条件,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工商等相关手续;
(四)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登记。
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以下条款涉及乙方权利和义务的重大影响,请乙方仔细阅读,本合同签署表示乙方对本章以下条款的充分理解并同意。
第七条 就乙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须及时整改;
(三)在达到本合同第四条各项规定条件前,乙方以受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融资的,乙方承诺抵押融资金额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四)在达到本合同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承诺不向第三方转让、出租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五)在达到本合同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及其股东承诺不向第三方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六)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在达到本合同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后,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将本合同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
乙方承诺在做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要求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指标复核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和达产评估,按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有关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和达产评估的具体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违约责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甲方和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就同一违约事实重复主张违约金。
第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达产复核阶段的亩均税收指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照约定最低标准与实际差额部分100%支付违约金。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三)、(四)、(五)、(六)项和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转让、抵押、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导致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向乙方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包括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经甲方认定,建设项目_________ 控制性指标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提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因自身原因项目出现重大调整,导致审批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七条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需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同时,一方按照本合同中填写的通讯地址、通知方式送达的,无论另一方是否收到皆视为有效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合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由开发区综合办公室、财政局、招商局各存档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