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应急罚〔2023〕0002号
发布日期:2023-07-17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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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杨某军 性别: 男  年龄: 68 身份证号: 211322*******0775   

家庭住址:建某县叶某寿**花园小区邮政编码:122412 联系电话:139*******  

所 在 单 位:喀左县中某家镇****金矿 职务:企业控股人单位地址:中三家镇任台子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1.尾矿库现状与设计不符,排洪管进水口过高,起不到排洪作用;2.库内有取土、取尾砂现象,滩面不平整,局部有深积水坑。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喀应急责改〔2023〕1048号)。以上证据证明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检查当日,你单位尾矿库存在上述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个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开户名: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喀左县财政局),账号由银行提供,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喀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喀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