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应急罚〔2023〕0001号
发布日期:2023-07-17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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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喀左县中三家镇三十亩地金矿尾矿库                                                   

地址:中三家镇任台子村    邮政编码:1223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某海  职务:矿  长 联系电话: 1504218**** 

违法事实及证据: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检查当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1.尾矿库调洪演算、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及尾矿库安全性复核等报告需要补充、完善;2.在线监测系统不完善,主坝缺少监测点,平台未接入矿部;3.尾矿库现状与设计不符,排洪管进水口过高,起不到排洪作用;4.库内有取土、取尾砂现象,滩面不平整,局部有深积水坑;5.安全警示标识不全,缺少水位标尺。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喀应急责改〔2023〕1048号)。                                                

以上1-2项行为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相关自由裁量基准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3-4项行为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及相关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第5项行为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及相关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共计壹拾柒万玖仟元整(¥17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开户名: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喀左县财政局),账号由银行提供,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喀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喀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