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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3-06-07 信息来源: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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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解读
县审计局副局长  邹存良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由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政府门户网站、喀左县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的《在线访谈》节目。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喀左县审计局副局长邹存良,欢迎您,邹局长。

邹存良: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已于2021年10月2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请问审计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邹存良:审计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主持人:请问审计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邹存良:审计立法的基本原则是:

一是依法审计原则。《审计法》第三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在执法中既要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也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和审计处理、处罚。

二是独立性原则。《审计法》第五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规定授权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排除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原则。为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法》第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主持人:请问我县审计机关职责有哪些?

邹存良:根据《审计法》规定,我县审计机关的职责主要有: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局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政府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政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7.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县管乡科级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0.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1.对县直各部门、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2.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监督。

13.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持人:请问审计机关权限有哪些?

邹存良:审计机关的权限主要有以下8项:

1.要求报送资料权,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2.检查权,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3.调查取证权,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通知暂停拨付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款项;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5.提请协助权,即有权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6.移送权,即需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有权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权移送司法机关;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被审计单位执行的违法规定;有权向有关立法机关、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加强与改进宏观调控的建议;

7.处理处罚权,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8.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即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主持人:审计机关的审计程序有哪些?

邹存良:国家审计机关程序通常有四个环节。

1.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审计准备。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审计实施。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4.审计终结。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审计局和喀左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主持人: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是指哪些?

邹存良: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1.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方面

根据《审计法》第43条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审计法》第44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方面

根据《审计法》第45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做出处理。与原《审计法》相比,修订后的《审计法》45条,明确了处理措施的种类,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进一步落实审计机关的处理权。

根据《审计法》第46条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的规定作出处理、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处理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也就是说,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的行政责任,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理。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行政处罚。

主持人:感谢邹局长的精彩的讲解,我们的栏目已经接近尾声,再次感谢邹局长的到来。本栏目也将持续关注审计领域工作,谢谢大家,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