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4-21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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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喀左腾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朝阳市喀左县羊角沟镇

邮政编码:1223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韩某花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150****1233(李某)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对安全设备(起重机)进行定期检测。

主要证据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喀)应急责改〔2023〕3032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版)(暂行)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开户名: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喀左县财政局),账号由银行提供,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喀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喀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喀左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