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正鑫建材新材料有限公司“12·25”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3-03-08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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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5日16时45分,喀左县正鑫建材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积极组织抢救,并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喀左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喀左县正鑫建材新材料有限公司“12·2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六官营子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取证、综合分析、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现已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对此次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喀左县正鑫建材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军,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MA10YNLA2C,成立日期:2021年03月24日,营业期限:自2021年03月24日至2051年03月23日,经营范围:建筑用石加工,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包装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除依法必须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住所: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六官营子镇梅素奤村上滴达水组。

(二)主要设备、设施和生产工艺

1、主要设备、设施情况。厂区内有砂库1座(占地面积约350平方米,存储机制细砂),破碎机1台,传送带1条,装载机1台(型号:LG863N,额定载重量:6000KG,发动机型号:WP10G240E341,外观尺寸:8700×3200×3510,发动机功率:178KW,最高车速:38KM/H,整备质量:23100KG,出厂日期:2019年)。

2、生产工艺情况。首先大块矿石经过破碎机破碎筛选后,由传送带运输送到砂库内储存,然后用装载机向大货车内装料,最后由大货车外运出厂。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伤亡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2年12月25日下午16时30分,亢某驾驶装载机前去砂库装车,当时破碎机和传送带均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砂库内粉尘较大,能见度较低,灯光照明不好,亢某在向大货车内装完前两铲后,装到第三铲时,大铲抬起刚要向大货车内倒料,突然发现大铲左前角有东西,随后下车仔细观察,是一个黑色棉袄,好像是一个人,于是立即返回驾驶室,将铲斗内的料倒在地上,仔细观察,确实是有人员受伤,随即进行现场抢救,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公司负责人张某军。张某军接到报告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救援。十分钟后,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经过确认,宣布伤者已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刘某,男,30岁,户籍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台山村,系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驻厂化验员。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喀左县正鑫建材新材料有限公司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并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属地管理部门。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化验员刘某,安全意识淡薄,取样前未与装载机司机取得联系,未在规定地点(砂库外的装载机铲斗内)取样,违规进入砂库内取样,未佩戴安全帽,未穿反光服,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喀左县正鑫建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现场管理混乱,砂库内粉尘大,噪音大,能见度低,灯光照明亮度不够,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人指挥,未能采取相关技术和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喀左县正鑫建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未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不全面;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装载机司机操作不规范,未能认真观察作业现场的环境状况,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未能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报告,未能真正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进入砂库前,未能采用鸣笛和灯光提示,盲目冒险装料。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喀左县正鑫建材新材料有限公司“12·25”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喀左县正鑫建材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刘某,驻厂化验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2、张某军,喀左县正鑫建材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21600元的行政处罚。

3、亢某,装载机司机,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违章冒险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由本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喀左县正鑫建材新材料有限公司,要真正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把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全面落实到位。

(二)加强现场管理,改善作业条件

进一步加强现场管理,改善作业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减低砂库内粉尘浓度和噪音,加大灯光照明亮度,安装警示灯,严格要求作业人员穿戴反光衣服,作业现场安排专人指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加大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

进一步加大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事故调查组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