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喀自然行处决字[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01-17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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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邵某森
身份证号:210702*******0012
联系电话:157****2666
经调查,你于2023年1月初未经批准非法开采膨润土,开采采出量4670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喀左县****乡***村(邵某森)非法开采陶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确定喀左县****乡***村(邵某森)非法开采陶矿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和辽宁省有色地质局一零九队有限责任公司喀左县****乡***村(邵某森)非法开采陶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确定喀左县****乡***村(邵某森)非法开采陶矿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朝正评报字[2023]0025号,对你未经批准非法开采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开采。
2、没收非法所得93420.00元。并处以非法所得50%的罚款,即93420.00×50%=46710.00元。总计缴纳金额140130.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喀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喀左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喀左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