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1-13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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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喀左县鑫友矿业有限公司(金矿)二系统                                

地址:中三家镇任台子村 

邮政编码:1223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丛某军  

职务:矿  长

联系电话:133****6666  

违法事实及证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领导及专家组一行检查当日,你系统存在以下问题:三台监控摄像机故障,监测系统运行数据缺失,操作人员不能熟练操作,120m中段未按规定设置监测设备。证据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辽非煤安全监察三移[2022]2013号);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喀应急责改〔2022〕1073号);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相关规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 ¥4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开户名: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喀左县财政局),账号由银行提供,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喀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喀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