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政办发〔2022〕53号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区,县政府各部门,县(市)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喀左县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喀左县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坚持综合协调、部门协作、军地联动;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坚持资源共享、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辽宁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朝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朝阳市地震应急预案》《喀左县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法律、法规、文件。

1.4现状

喀左县境内地质构造比较复杂,是一个潜在的地震危险区,也是受临区破坏性地震影响严重的地区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将明显增强。未来若干年中有发生地震的可能。

1.5适用范围

适用于应对全县境内以及邻县(区)发生(对县内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1.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当强有感地震发生后,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履行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总指挥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县公安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应急服务保障中心主任担任。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县民政局、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畜牧发展局、县应急服务保障中心(县地震台)、团县委、县人民武装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分公司、国网电力喀左分公司、县气象局、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武警喀左县中队(在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架构中不是成员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县高铁站、县客运站、县红十字会。

2.1.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视灾情与震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3)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区对受灾地区开展紧急援救工作。

(4)协调县人民武装部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武警喀左县中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视灾情提出交通管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县紧急应急措施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6)视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救援请求。

(7)负责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8)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的对外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1.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协调地震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按照《喀左县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要求,视情况组织协调相关新闻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引导好地震舆情、舆论。

县委统战部:负责救灾过程中少数民族、宗教事务的协调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生活物资的采购运输及灾后重建中相关资金安排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武警喀左县中队: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县教育局:迅速了解灾区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区师生的稳定工作;统计上报危险校舍情况,提供复课所需保障条件。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生产;负责组织协调县内各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及抢修工作,优先保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畅通;收集灾情信息,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县司法局:加强对抗震救灾工作中警察职工的管理,迅速有序地将罪犯、戒毒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维护狱(所)内安全稳定。

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等。做好所属企业救灾物资的紧急生产与调拨及所属企业大型机械设备救灾征用协调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全力做好安置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次生灾害的防范,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科学考察工作,为应急救援和因灾搬迁避让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地震应急地图和震区基础图件的制作,及灾情信息收集工作。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组织应对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提出有关建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对灾区被破坏的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负责组织对灾区开展房屋性能快速鉴定工作;负责收集人防工程灾害信息并及时上报,协调人防工程开展灾民安置等。

县交通运输局:配合相关部门收集公路、桥梁等灾情信息,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级工程抢险队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负责协调救灾运输车辆。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水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供水设施功能;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力量,对灾区遭受破坏的水库、大坝等水利工程进行抢险抢修;对易发生次生水灾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计农业基础设施受灾情况,帮助恢复灾区农业生产。

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震时县内的文物保护和震后的文物修复工作;及时了解A级旅游景区等场所人员受灾情况,做好游客疏散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采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民进行心理疏导;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等,确保灾区饮水卫生;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政府领导做好地震灾害抢险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指导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置次生灾害,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防止因地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害损失评估,及时争取中央救灾资金、物资的申请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食品的监管工作,对灾后恢复重建产品开展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团县委:负责协调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县科技局:鼓励支持地震救援装备、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县商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灾区的粮食及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和调控;负责与各外事部门的相互联系,按规定处理相关涉外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安置灾民,及时提供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必备的物资;做好查灾、核灾、报灾及物资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畜牧发展局:负责灾区动物伤亡调查统计工作,及时做好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县气象局:提供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提供帮助。

国网电力喀左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灾区供电企业尽快恢复被毁坏的输配电设施等,保证灾区用电。

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组织实施无线电应急管制,维持灾区空中电流秩序。启动移动通信设备,及时抢修线路和通信设备,保障与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各乡镇及部门通讯畅通。

县高铁站、客运站:保障应急客运车辆供应,随时等待调运,并优先运送应急人员、受伤人员、物资及装备。

县红十字会:负责或协助政府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募集管理救灾款物,开展救助活动,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分公司:及时启动保险理赔程序,确保灾民第一时间获得理赔。

县应急服务保障中心(县地震台):做好地震监测、分析预报工作。密切监视震后余震发展趋势,与各地震台保持联络畅通,及时对地震数据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加强震情趋势联合分析。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服务保障中心主任、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和县地震台台长兼任。

2.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收集、汇总抗震救灾相关信息,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受灾地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2)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的联系工作。

(3)督促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指示和措施。

(4)协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

(5)协调有关乡镇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工作。

(6)组织协调灾区现场抗震救灾的具体工作。

(7)负责联系抗震救灾相关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8)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9)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为抗震救灾提供地震信息。

2.3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2.3.1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设置综合协调组和专业指挥组,共设19个职能工作组,根据救灾需要,适时启动相关职能,分别组织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设置11个职能工作组,组长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负责协调秘书组、抢险救援组、物资保障组、医疗防疫组、救助安置组、治安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电力保障组、通信保障组、调查评估组、新闻宣传组等职能工作组,提供抢险救援及综合保障。

专业指挥组设置8个职能工作组,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组长由县应急服务保障中心主任兼任,负责组织救灾专家组、救灾指挥组、次生灾害防范组、气象服务组、震情监测及科学考察组、房屋快速鉴定组、救灾捐赠与涉外组、恢复重建组等职能工作组,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2.3.2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职责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职能工作组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特别管制措施建议。

(3)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地震灾情、应急处置情况以及救援需求,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抗震救灾指示。

(4)拟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经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后,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

2.4职能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4.1 综合协调组组成及其职责

综合协调组下设11个职能工作组,负责地震应急救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保障工作,是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力量。

(1)秘书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服务保障中心

负责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传达和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震区乡镇街区政府、各职能工作组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汇集、上报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负责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文件、简报等各类文书资料的起草、准备和整理归档。

(2)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人民武装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武警喀左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清理灾区现场。

(3)物资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委统战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红十字会

负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畜牧发展局、县人民武装部、武警喀左县中队、县红十字会

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和食品,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防控。

(5)救助安置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

负责灾民安置点建设,生活用品发放,生活区医疗服务、防疫等工作。

(6)治安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教育局、县司法局、武警喀左县中队

负责协助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积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交通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高铁站、客运站

负责抢修维护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指挥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灾物资及伤员的安全运输。

(8)电力保障组

组长单位:国网电力喀左分公司

负责灾区供电线路抢修和应急期临时供电。

(9)通信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员单位:县人民武装部、武警喀左县中队、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

负责灾区通讯线路的抢修和救灾临时基站的架设。

(10)调查评估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服务保障中心

成员单位: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地震烈度区的评估调查、房屋损坏调查,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

(11)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应急服务中心

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信息;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2.4.2 专业指挥组组成及其职责

专业指挥组由8个职能工作组组成,负责对地震灾害的防范、治理与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是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专业支撑力量。

(1)救灾专家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服务中心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提供地震救援、房屋鉴定、损失评估、灾民安置、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的全局性、前瞻性政策建议和应急处置建议。

(2)救灾指挥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服务保障中心

成员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民武装部、武警喀左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震后抢险救灾现场指挥、科学救援工作。

(3)次生灾害防范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县应急服务保障中心

负责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通知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4)气象服务组

组长单位:县气象局

负责提供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帮助。

(5)震情监测及科学考察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服务保障中心

成员单位:县地震台、各乡镇地震宏观观测点

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监测及灾后地震影响区域的科学考察工作。

(6)房屋快速鉴定组

组长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局、县应急服务保障中心

负责震后房屋结构快速鉴定,鉴定居民住宅、学校、酒店等房屋能否继续使用,给出评估结果。

(7)救灾捐赠与涉外组

组长单位:县委统战部

成员单位: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红十字会

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负责协调国外地震救援队在灾区的活动及现场救援工作。

(8)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国资办、县应急服务保障中心

负责震后恢复重建工作。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负责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数据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县应急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并进行震情跟踪和综合研究。

3.2风险防控、预报

3.2.1风险防控

(1)全县建立健全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据风险调查和评估结果,坚持以防为主,制定风险防范对策,开展隐患排查、房屋设施加固、加强抗震设防监管、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减轻灾害损失。

(2)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统筹建立完善乡镇街区、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各乡镇街区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震影响因素,充分考虑地震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地震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工程采取抗震加固或重建搬迁。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地震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地震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2.2地震预报

(1)县应急服务中心负责对全县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判定,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当震情会商形成短临预报意见时,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委、县政府落实省政府发布的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省政府发布地震预报后,县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当地政府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在加强震情监视跟踪、发布避震、组织人员疏散、开展隐患排查和抗震加固、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平息地震传言、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3.3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县地震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组成,并保持与各乡镇街区及有关部门密切联系。

建立和完善地震监测预警系统,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后趋势判定工作;及时收集与地震相关的各类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形成预报意见。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

依据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预警级别与地震等级对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级别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地震等级    县内人员密集区:≥6.0县内其他地区及周边(≤50km):≥7.0    县内人员密集区:5.0≤M<6.0县内其他地区及周边(≤30km):6.0≤M<7.0    县内人员密集区:4.0≤M<5.0县内其他地区及周边(≤20km):5.0≤M<6.0    县内人员密集区:3.5≤M<4.0县内其他地区及周边(≤10km):4.0≤M<5.0    

3.4.2预警信息发布

(1)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发布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信息,由建立在市防震减灾指挥中心的地震预警系统向社会传送。

(2)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制定地震预警应急预案,并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开展演练,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立即采取相应避险措施。

(3)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地震预警应急预案,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处置设施,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行业规定和技术规范立即进行处置。

(4)依照《辽宁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的规定,广播、电视、互联网、通信以及其他有关媒体应当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地震预警信息播发工作,建立自动播发机制,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播发地震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按震情和受灾程度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一般地震灾害

1.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本县内人口密集区发生3.5≤M<4.0级地震;县内其他地区及周边(≤10km)发生4.0≤M<5.0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2)较大地震灾害

1.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本县内人口密集区发生4.0≤M<5.0级地震;县内其他地区及周边(≤20km)发生5.0≤M<6.0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3)重大地震灾害

1.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本县内人口密集区发生5.0≤M<6.0级地震;县内其他地区及周边(≤30km)发生6.0≤M<7.0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全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当本县内人口密集区发生M≥6.0级以上地震;县内其他地区及周边(≤50km)发生M≥7.0级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1.2响应分级与级别调整

4.1.2.1 响应分级

本县级地震响应分别为Ⅰ级、Ⅱ级和Ⅲ级。

Ⅰ级响应对应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对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对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一般地震灾害(Ⅳ级)应急处置主体为灾区县级人民政府、较大地震灾害(Ⅲ级)应急处置主体为灾区市级人民政府、重大地震灾害(Ⅱ级)应急处置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应急处置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或由国务院统一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为保障应急现场指挥的科学、高效、有序,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的唯一性、权威性,一次地震现场只设一个现场指挥部。地震发生后,灾区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救援工作,一旦上级现场指挥部建立,下级现场指挥部要尽快进行现场指挥权移交,由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4.1.2.2 响应级别调整

(1)当灾区政府无能力有效开展抗震救灾活动,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稠密的乡镇街区和其他特殊地区,灾区救灾能力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全县组织与协调救灾时,可根据灾区发生地政府的请求,提高响应级别。

(2)当地震灾害未达到相应预计的受灾程度,灾区政府有能力处置,为避免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降低响应级别。

县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宣布。

4.2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4.2.1 Ⅰ级响应

4.2.1.1 启动与发布

当县内人员密集区发生5.0≤M<6.0级地震,或县内其他地区及周边(≤30km)发生6.0≤M<7.0级地震,县内灾区有大量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受灾程度非常严重,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当县内人员密集区发生≥6.0级地震,或县内其他地区及周边(≤50km)发生≥7.0级地震,县内灾区有大量建筑物倒塌、毁坏、桥梁破坏、人员伤亡非常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功能基本瘫痪,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当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县应急管理局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县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建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启动县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4.2.1.2 指挥体系

县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灾区乡镇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当国务院、省或市政府启动地震应急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国务院、省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当国务院、省或市政府派出现场指挥部时,县现场指挥部及时移交现场指挥权,由国务院、省或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2.1.3 应急处置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县应急服务中心迅速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信息。县应急管理局收集汇总灾情信息,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收集汇总震情、灾情、救援的各种信息,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必要时可直接向省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2.县应急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地震趋势会商会,给出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提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建议,提供应急产品,为应急指挥提供服务。

3.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确定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4.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调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县消防救援部队、武装部、武警地震应急救援队、矿山救护队、危化品救护队、医疗救护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

5.提出交通管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向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省(自治区)、市、县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派出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其全部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7.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抗震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灾情向国务院、省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队伍、物资、伤员转移等救援请求。

10.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灾情、救援进程、救援需求等信息,及时报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11.指挥部对救灾进行动态跟踪,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救援方案,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12.组织权威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

13.完成国务院、省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到达现场后,迅速了解灾区的灾情和救援情况,完成与灾区乡镇街区现场指挥部指挥权移交,整合现场救援力量,科学、高效、有序开展救援,当上级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完成指挥权移交。

1.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综合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并及时汇报震情、灾情,迅速传达落实上级抢险救灾要求。

2.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做好灾害快速评估,确定现场救援工作方案;救灾指挥组统筹指挥调度,全面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抢险救援组迅速调集救援队伍,搜救被埋压群众,全面组织展开救援工作。

4.医疗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职责分工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5.救助安置组、物资保障组迅速组织人员、物资做好灾民安置、转移工作。

6.电力保障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组织开展灾区基础设施抢修,提供灾区电力、通信保障和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7.次生灾害防范组按职责要求,迅速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8.治安保障组按职责分工开展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根据指挥部指示开展震区交通和社会治安特别管制。

9.调查评估组、地震监测及科学考察组、气象服务组立即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监测和科学考察、气象监测,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

10.房屋快速鉴定组迅速开展灾区房屋快速鉴定工作,判定房屋安全性,为应急救援和灾民安置提供依据。

11.救灾捐赠与涉外组按职责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协调国外地震救援队在灾区的活动及现场救援工作。

12.新闻宣传组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3.负责协调国家、省、市和县领导对灾区的救灾工作检查指导、灾民慰问的现场有关工作安排;协调与震区政府和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有关沟通联系工作。

14.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做好宣传,安定民心,保持震区社会稳定。

15.统筹协调跨域救援队伍现场对接和救援安排。

16.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其他任务。

4.2.2 Ⅱ级响应

4.2.2.1 启动与发布

当县内人员密集区发生4.0≤M<5.0级地震,或县内其他地区及周边(≤20km)发生5.0≤M<6.0级地震,县内灾区有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基础设施受到不同程度破坏,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县应急管理局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县地震应急Ⅱ级响应建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启动县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4.2.2.2 指挥体系

县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灾区乡镇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当市政府启动地震应急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当市政府派出现场指挥部时,县现场指挥部及时移交现场指挥权,由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2.2.3 应急处置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县应急服务中心迅速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信息。县应急管理局收集汇总灾情信息,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收集汇总震情、灾情、救援的各种信息,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县应急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地震趋势会商会,给出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提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建议,提供应急产品,为应急指挥提供服务。

3.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确定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4.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调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装部、武警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    

5.提出交通管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市、县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派出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其相关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7.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抗震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县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队伍、物资、伤员转移等救援请求。

10.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灾情、救援进程、救援需求等信息,及时报送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11.指挥部对救灾进行动态跟踪,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救援方案,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12.组织权威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

13.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到达现场后,迅速了解灾区的灾情和救援情况,完成与灾区乡镇街区现场指挥部指挥权移交,整合现场救援力量,科学、高效、有序开展救援。当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完成指挥权移交。

1.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综合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并及时汇报震情、灾情,迅速传达落实上级抢险救灾要求。

2.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做好灾害快速评估,确定现场救援工作方案;专业指挥组统筹指挥调度,全面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抢险救援组迅速调集救援队伍,搜救被埋压群众,全面组织展开救援工作。

4.医疗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职责分工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5.救助安置组、物资保障组迅速组织人员、物资做好灾民安置、转移工作。

6.电力保障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组织开展灾区基础设施抢修,提供灾区电力、通信保障和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7.次生灾害防范组按职责要求,迅速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8.治安保障组按职责分工开展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根据指挥部指示开展震区交通和社会治安特别管制。

9.调查评估组、地震监测及科学考察组、气象服务组立即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监测和科学考察、气象监测,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

10.房屋快速鉴定组迅速开展灾区房屋快速鉴定工作,判定房屋安全性,为应急救援和灾民安置提供依据。

11.新闻宣传组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舆论、舆情。

12.负责协调市、县领导对灾区的救灾工作检查指导、灾民慰问的现场有关工作安排;协调与震区政府和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有关沟通联系工作。

13.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做好宣传,安定民心,保持震区社会稳定。

14.统筹协调跨域救援队伍现场对接和救援安排。

15.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其他任务。

4.2.3 Ⅲ级响应

4.2.3.1 启动与发布

当县内人员密集区发生3.5≤M<4.0级地震,或县内其他地区及周边(≤10km)发生4.0≤M<5.0级地震,县内灾区有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县应急管理局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县地震应急Ⅲ级响应建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启动县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4.2.3.2 指挥体系

县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和灾区乡镇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

4.2.3.3 应急处置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县应急服务中心迅速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信息。县应急管理局收集汇总灾情信息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收集汇总震情、灾情、救援的各种信息,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县应急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地震趋势会商会,给出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提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建议,提供应急产品,为应急指挥提供服务。

3.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确定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4.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视情调遣县消防救援大队、医疗救护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

5.视情提出交通管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跨县、区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视情派出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相关工作组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7.视情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抗震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乡镇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队伍、物资、伤员转移等救援请求。

10.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灾情、救援进程、救援需求等信息,及时报送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11.指挥部对救灾进行动态跟踪,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救援方案,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12.组织权威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

13.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2)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应急处置

1.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到达现场后,迅速了解灾区的灾情和救援情况,完成与灾区乡镇街区现场指挥部指挥权移交,整合现场救援力量,科学、高效、有序开展救援。

2.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综合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并及时汇报震情、灾情,迅速传达落实上级抢险救灾要求。

3.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做好灾害快速评估,确定现场救援工作方案;专业指挥组统筹指挥调度,全面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抢险救援组迅速调集救援队伍,搜救被埋压群众,全面组织展开救援工作。

5.医疗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职责分工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6.救助安置组、物资保障组迅速组织人员、物资做好灾民安置、转移工作。

7.电力保障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组织开展灾区基础设施抢修,提供灾区电力、通信保障和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8.次生灾害防范组按职责要求,迅速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9.治安保障组按职责分工开展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根据指挥部指示开展震区交通和社会治安特别管制。

10.调查评估组、地震监测及科学考察组、气象服务组立即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监测和科学考察、气象监测,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

11.房屋快速鉴定组迅速开展灾区房屋快速鉴定工作,判定房屋安全性,为应急救援和灾民安置提供依据。

12.新闻宣传组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舆论、舆情。

13.负责协调市、县领导对灾区的救灾工作检查指导、灾民慰问的现场有关工作安排;协调与震区政府和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有关沟通联系工作。

14.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做好宣传,安定民心,保持震区社会稳定。

15.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其他任务。

4.2.4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1)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本县内发生有感地震或周边地区强烈地震严重影响本县后,县应急管理局应迅速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视震情和灾情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县委宣传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适时发布地震信息,维护社会稳定,宣传防震减灾知识。震区所在地政府部门应及时收集震情、社情,采取应对措施,根据上级地震部门的震情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地震谣传事件发生所在地政府要迅速组织协调宣传部门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

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当地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公安部门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县抗震救灾各成员单位在抗震救灾期间,共享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上报信息时要抄送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对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请求应予以满足;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要互联互通。

4.4指挥与协调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组织指挥协调全县地震灾害事件防范应对处置工作,并视灾情派出应急指挥机构。

4.5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震区政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必要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灾后处置工作。

(2)震区政府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事后应当及时归还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等设备;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3)震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由于地震造成的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4)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规划: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市及以下各级政府执行好国务院、省政府制定的灾后重建规划,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恢复重建实施: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恢复重建组牵头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5)有关部门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2社会救助

(1)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接受、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并加强监督。

(2)各乡镇街区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3)震区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组织本辖区内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救灾捐赠。

(4)震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群众组织应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地震援助活动。

(5)县红十字会负责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和接受、分配捐赠的救灾款物。

5.3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时组织灾区所在地保险公司尽快查勘灾情,为已投保的受灾单位和个人理赔。

5.4调查和总结

(1)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总结并提出预案改进建议,分别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2)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政府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的3周内,向上级政府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运营企业定期排查通信设施和线路,消除地震安全隐患,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其他基础设施保障

国网电力喀左分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县水利局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设施和供水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生产生活用水供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燃气供应。

6.3应急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武装部、武警部队、县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矿山和危险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4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地震应急需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重要干线公路运输工程设施逐步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公路、铁路、桥涵、码头等设施受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药品、医疗器械、伤员安置场所等各项准备,定期进行培训、演练。

6.6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7物资保障

县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级药品储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组织工业品应急生产以及紧急调运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储备,负责接受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县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6.8经费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社会捐赠资金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6.9社会动员保障

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员队伍和信息报告网络,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街区要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积极提供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

6.11指挥平台保障

完善县抗震救灾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全面推进防震减灾信息化建设。

6.1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

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救与营救行动时,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

当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对拟破拆的承重结构与支撑结构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探测泄露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露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露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露的紧急措施。

接到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余震报告,视情况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要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

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监视相邻区域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6.13群众的安全防护保障

震区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险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文旅广电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在中小学普遍开展抗震减灾教育,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培训和演习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附则

8.1预案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服务中心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街区、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与本预案配套的工作方案并抄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汇编。

本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本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考核体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喀左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喀政发〔2016〕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抗震救灾组织机构及应急响应程序

2.喀左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