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制度
喀左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喀左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应急局内设执法股室和直属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应急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内容;
(六)监督举报。公开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建立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逐步推行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应急局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应急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相关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局属相关股室按照《喀左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局安全生产执法队牵头,组织相关股室全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并经审核后公示;
(三)负责编制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局领导审核后公示;
(四)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新发布、修改、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2)安全生产执法队对抽查有问题的企业,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应急局各相关股室负责本股室收集、整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股室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统一报局审批股室,审批股室负责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布信息进行审核,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信用长治”网站报送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应急局建立健全考核办法,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县应急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办法,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喀左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原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规定,按照“谁处罚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对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法规股牵头成立法制审核小组,对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法制审核小组人员构成可以包括相关领域专家。
第四条 本部门做出的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
(一)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2、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3、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类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3、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五条 对第四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股室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法规股组织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法制的局领导审核后反馈承办股室。承办股室应落实法制审核意见,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报请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查,经讨论后作出最终决定。
第六条 承办人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案件核审意见表》;
(二)拟作出决定的案卷材料;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人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证据情况。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应在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管领导或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审核过程中需补充材料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第十二条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制作正式《案件核审意见表》一式二份,一份审核人留存归档,一份由承办人入卷存档。
第十三条 审核未通过的,承办人要按审核人员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后交审核人员复查,复查合格后,审核人员出具复查意见书。复查不通过的,再次履行整改复查程序,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未经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办法。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要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之外的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由主管局长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执行法制审核办法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