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某药房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发布日期:2022-09-05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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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5日,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案件。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喀左县某药房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药房东侧柜台最下层摆放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14盒(共4个批号)不能提供合法购进票据。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经主管局长审批,对该药房下达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将该药房经营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实施扣押。经送检,该药品为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法药品。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本案当事人经营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经鉴定不是假劣药品,是正规企业生产的正规产品,且还未进行销售,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基于喀左县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疫情期间本地区经济形势,以及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和罚款的处罚。



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日



(责任编辑:杨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