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喀左县委办公室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喀委办发〔2022〕27号
发布日期:2022-08-10 信息来源:县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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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区党工委、办事处(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县(国省市)直各单位,县各人民团体:

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喀左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喀左县委办公室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9日


喀左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安排,加强过渡期内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朝阳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和宗教、农业农村、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街区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过渡期内,县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巩固发展“县有支柱产业、乡有主导产业、村有产业基地、户有稳定项目”,以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支持各乡镇街区发展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特色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村级光伏、乡村旅游、资产收益和农业产业园等项目。延伸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促进全产业链发展、产业集聚发展为方向,补齐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支持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术服务。支持建设具体产业项目的相关必要配套设施,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供应的加工、产地冷藏保鲜等产业配套设施,鼓励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基地。支持农产品、特色手工制品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促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开展光伏发电等农村新能源项目,发展壮大脱贫村村级集体经济。统筹支持具有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的手工业,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落实精准帮扶要求,衔接资金要优先保障到人到户项目的资金需求,重点支持监测对象、脱贫人口发展生产增收。

(二)统筹支持促进增收的其他相关领域。利用衔接资金支持面向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脱贫人口开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通过到帮扶车间就业、优先聘用监测对象从事公益岗位等方式,帮助实现就业创业增收。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可适当安排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促进脱贫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帮助提升就业能力。

可利用中央衔接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支持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利用中央衔接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支持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带动监测对象、脱贫人口等务工就业。利用中央衔接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支持发展农场、林场的特色优势产业,挖掘开发优势资源。

(三)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1.支持必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根据城镇和村庄布局分类以及村庄规划,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重点支持因地制宜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稳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允许适当安排资金改善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村(农场、林场)内道路、桥梁、排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支持统筹推进农村改厕、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重点任务;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配套、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大棚、畜舍等农业生产设施和水、电、路、网等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支持已完成省美丽宜居村创建的地区建设村级养殖小区等“小产业园”集聚项目,推动农户畜牧业由散养到规模化、标准化转变;支持依据省美丽宜居村创建目标和创建标准,开展省美丽宜居村创建工作;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整村规划建设,集中连片民族村寨整体规划建设,推动民族村寨特色建筑保护利用、面貌整体提升。衔接资金支持的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重复。

2.推进乡村治理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推广运用积分制、清单制管理模式。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激励并推广乡村治理示范典型,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乡村治理成果。通过整合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资金,发挥集聚效应,全面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鼓励各乡镇街区因地制宜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项目建设,具备条件的可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带动群众就地就业。允许各乡镇街区在科学规划、统筹谋划的基础上,采取分领域推进方式,解决符合资金使用要求的突出短板,看准一件抓一件;或者统筹相关领域资金,集中连片改善村内基础设施条件,确保建一个成一个。利用衔接资金支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要根据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建设标准,杜绝形象工程。

(四)严格落实资金使用要求。市级衔接资金使用支出范围参照《朝阳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县级衔接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落实教育“零负担”政策、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防贫保险及产教融合县级研发、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弱项等相关支出。

第五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以及偿还债务本息和垫资等。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有稳定、固定资金渠道的综合保障措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有相应资金渠道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按原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保障。

第六条  衔接资金应当与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等与乡村振兴相关的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聚焦短板弱项,形成资金合力,提升使用效益,全力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七条  衔接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包括年度工作任务、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的数量、收入情况、绩效考核结果等。项目法坚持“政府引导、多干多补、少干少补、注重实绩”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重点支持符合衔接资金支持方向、绩效目标突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具体因素和权重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财政局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确定。

第八条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区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加强项目库建设,切实做好项目实施计划编制、任务分配下达、审批申报立项、指导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避免“钱等项目”现象发生。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九条  县级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和县级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并使用项目管理费。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委托业务以及项目库建设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县级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管理费除上述内容外,还可用于培训、政策宣传、监测预警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相关条件的支农项目要实行政府采购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等。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财政部辽宁监管局以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