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21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2-08-22 信息来源:县畜牧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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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项目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三项内容,具体实施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农规〔2020〕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辽牧发[2017〕26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辽农畜[2021〕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强制免疫补助

(一)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强制免疫补助,全省畜禽群体免疫密度达 90%以上,免疫抗体平均合格率达到 70%以上,建立有效免疫屏障,确保重大动物疫情稳定。

(二)实施范围

全省13个市(大连市为中央直拨资金)及所辖涉农县(区)。

(三)补助对象

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我省纳入国家强制免疫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具体为,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小反刍兽疫:羊;布病:牛、羊等。

(四)实施程序

强制免疫疫苗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统一招标,确定入围企业的资格名单及产品价格。各市按照省招标结果自主选择本地区供货企业购买疫苗,并根据本地区强制免疫疫苗需求数量、政府购买服务及动物防疫工作等,据实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养殖场户将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所需的疫苗量及时报告给村动物防疫员或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养殖场户、村动物防疫员等按规定领取疫苗。

(五)工作要求

各地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1年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做好项目经费的目标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未履行强制免疫责任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免疫补助。

二、强制扑杀补助

(一)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强制扑杀补助,及时对检出的布病、结核病等阳性动物进行扑杀,有效降低布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的感染率,第一时间科学规范处置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实施范围

全省13个市(大连市为中央直拨资金)及所辖涉农县(区)。

(三)补助对象

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我省纳入国家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马传贫和非洲猪瘟。具体为口蹄疫:猪、牛、羊等;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小反刍兽疫:羊;布病、结核病和包虫病:牛、羊等;马鼻疽和马传贫:马等。

(四)补助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五)实施程序

强制扑杀补助实行先扑杀后补助,半年结算一次。各地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标准、各级财政承担比例等测算资金需求,逐级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补贴对象名称、联系方式、补贴内容、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兑现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各地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1年中央财政强制扑杀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经费的目标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对未在疫情监测系统或疫情系统中上报信息的强制扑杀畜禽不予补助。

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一)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有效控制病死动物流向餐桌,保障食品安全。

(二)实施范围

全省13个市(大连市为中央直拨资金)及所辖涉农县(区)。

(三)补助对象

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四)补助标准

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分两档,猪体长(从猪的双耳耳根轮廓线间距离最短处连线的中心点至尾根处的直线距离)30cm以下50元/头,体长30cm(含)以上80元/头;养殖场户自行分散处理的,由各地参照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于2021年4月1日以后执行。

(五)实施程序

符合补贴条件的病死猪无害处理单位或承担病死猪无害处理任务的养殖场户按照所在地相关要求如实申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经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逐级核实,按规定程序将补贴对象名称、联系方式、补贴内容、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兑现补贴资金。

(六)工作要求

各地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1年中央财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发放工作。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经费的目标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中央财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病害畜禽产品和屠宰环节病死(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