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某饭店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案
发布日期:2022-07-15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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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3日,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喀左县某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饭店经营的食品在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5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6月17日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所有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当事人无法出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主管局长审批,决定立案调查。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进行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进行批发销售的,应当建立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相关记录、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批发销售食品的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构成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

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备案登记卡:(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或者批发销售记录以及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记录、票据凭证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处罚。

 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的规定,构成了无健康证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

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备案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处罚。


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



(责任编辑:杨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