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某商店销售雪糕无购进和销售记录案
发布日期:2022-07-15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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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4日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喀左县某商店销售的某品牌大头脆雪糕无生产日期。2022年6月15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商店销售的某品牌大头脆雪糕30根,外包装上标注:净含量:75g,生产日期:模糊不清、无法辨识,保质期:18个月,储存条件:-18℃以下,且所售雪糕无购进和销售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主管局长审批,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立案调查。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进行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履行查验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生产日期模糊不清、无法辨识雪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之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大头脆雪糕、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



(责任编辑:杨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