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某厂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案
发布日期:2022-07-22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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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日,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喀左县某厂进行特种设备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厂不能提供销售叉车的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

当事人在销售叉车期间,未按照规定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构成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处罚。



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1日


(责任编辑:杨清会)